遏制炒星打击收视造假整治虚假广告,盘点2018传媒新规

坚决禁止剪拼改编视听节目、严控综艺嘉宾片酬、不得宣扬童星效应和炒作明星子女、坚决打击收视率造假......

编者按:坚决禁止剪拼改编视听节目、严控综艺嘉宾片酬、不得宣扬童星效应和炒作明星子女、坚决打击收视率造假、专项整治夸大夸张虚假宣传广告、全面清理“呼死你”等骚扰软件……2018年,为保证行业发展更加健康有序,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部门出台和发布了一系列的通知、规定和意见,人民网传媒频道特为您予以盘点。

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节目

《关于规范和促进4K超高清电视发展的通知》

发布机关: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时间:2018年1月12日

主要内容:持续推进4K超高清内容建设,创新内容生产,提高节目有效供给。在发展初期,鼓励有条件的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和要求,首先在体育赛事、纪录片、影视剧、文化科技等类型节目中探索发展4K超高清电视。鼓励有线电视网络开展4K超高清电视视频点播业务,鼓励具备条件的播出机构探索建立超高清电视播出系统,在条件成熟时,适时申请开展4K超高清电视频道试点。

鼓励创新发展模式,着力推动制播、传输、服务协同一体化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探索数字内容版权保护、智能协同服务、超高清家庭影院等新模式、新业态、新服务,努力打造4K超高清新技术条件下的广播影视媒体发展新生态,推动广播电视技术进步与转型升级。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

发布机关: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时间:2018年3月22日

主要内容: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所有节目网站不得制作、传播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的节目;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生歧义的作品节目片段。

加强网上片花、预告片等视听节目管理。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未备案的网络原创视听节目,对应的片花、预告片也不得播出,制作、播出的片花、预告片等节目要坚持正确导向,不能断章取义、恶搞炒作。不能做“标题党”,以低俗创意吸引点击。不得出现包括“未审核”版或“审核删节"版等不妥内容。

■《关于实施“记录新时代”纪录片创作传播工程的通知》

发布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2日

主要内容:“记录新时代”纪录片创作传播工程目前规划从2018年到2022年,开展编制百部纪录片重点选题规划工作;扶持“记录新时代”纪录片精品创作;扶持“记录新时代”中国梦短纪录片创作;扩大国产纪录片播出需求;实施纪录片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纪录片海外推广计划等。

每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全年在19:30—22:30时段播出国产纪录片总量不得低于7小时,支持和鼓励地方电视台上星频道和地面频道开设纪录片栏目。《通知》鼓励扶持讲好中国故事的中外合拍纪录片,与境外主流纪录片制作播出机构合拍的纪录片也将视同国产纪录片给予相应政策扶持;扶持指导办好国内纪录片节展活动,支持优秀国产纪录片和制作机构参加境外高水平影视节展。

■《关于做好暑期网络视听节目播出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1日

主要内容:制作传播正能量鲜明的青少年节目。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青少年追求真善美、传播先进科学文化知识、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优秀节目放在显著位置。

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要督促各视听网站暑期进一步严把节目导向关、内容关,持续监测清理低俗有害节目,对于偶像养成类节目、社会广泛参与选拔的歌唱才艺竞秀类节目,确保节目导向正确、内容健康向上方可播出,坚决遏止节目过度娱乐化和宣扬拜金享乐、急功近利等错误倾向。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发布时间:2018年8月24日

主要内容:避免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未成年人节目播出过程中,应当至少每隔30分钟设置明显的休息提示信息。

■《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发布时间:2018年9月20日

主要内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般不得聘用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以下简称“境外人员”)担任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并且国家对境外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加国产电视剧,以及综艺类、访谈类等广播电视节目(以下简称“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实行备案管理。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应当对拟聘用的境外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且聘用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权利、义务等事项。

《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发布时间:2018年9月20日

主要内容:播出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以外的其他境外视听节目,应当重新包装、编辑,不得直接作为节(栏)目播出。节目中不得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者相关文字的画面、声音,不得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内容。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当天该类别节目总播出时间的30%。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在19:00—22:00播出境外视听节目。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可供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类别可供播出节目总量的30%。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

发布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9日

主要内容:坚决遏制追星炒星、泛娱乐化等不良倾向。坚决摒弃以明星为卖点、靠明星博眼球的错误做法,严格控制偶像养成类节目,严格控制影视明星子女参与的综艺娱乐和真人秀节目。

坚决打击收视率(点击率)造假行为。建立节目综合评价体系,正确开展节目综合评价,正确看待、合理运用收视率(点击率)数据,坚决反对唯收视率(点击率)倾向。严禁播出机构对制作机构提出收视率承诺要求,严禁签订收视对赌协议。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干扰、造假收视率(点击率)数据。

严格控制嘉宾片酬。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19:30-22:30播出的综艺节目要提前向总局报备嘉宾姓名、片酬、成本占比等信息,每个节目全部嘉宾总片酬不得超过节目总成本的 40%,主要嘉宾片酬不得超过嘉宾总片酬的70%。

互联网

■《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2月2日

施行时间:2018年3月20日

主要内容:明确平台方主体责任。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管理、应急处置、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制度及总编辑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实名制再次被重申。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微博客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定期核验。微博客服务使用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关于“前台实名认证账号”,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应当提供与认证信息相符的有效证明材料。

治理谣言方面,要求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微博客服务使用者发布、传播谣言或不实信息,应当主动采取辟谣措施。

■《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网络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机关: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年3月30日

主要内容:推动网信事业和资本市场协同发展。牢牢把握世界经济加速向以网络信息技术产业为重要内容的经济活动转变的历史契机,发挥资本市场支持保障作用,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大力培育网信企业,为资本市场注入新动力。

支持符合条件的网信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加快扶持培育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网信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实现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

推动网信企业并购重组。通过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支持与中高端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的网信企业加快发展,打造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突出、国际竞争力强的领军网信企业。

■《关于深入推进网络提速降费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2018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发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8年5月17日

主要内容:加快推进5G技术产业发展。扎实推进5G标准化、研发、应用、产业链成熟和安全配套保障,组织实施“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重大专项,完成第三阶段技术研发试验,推动形成全球统一5G标准。

加快IPv6规模部署应用。基础电信企业完成LTE网络、主要自营移动互联网应用的IPv6改造,为用户分配IPv6地址,实现LTE网络中IPv6业务端到端贯通,发展移动互联网IPv6用户5000万户。

加大网络降费优惠力度。7月1日起取消移动流量“漫游”费,鼓励基础电信企业推出大流量套餐等流量降费举措,移动流量平均单价年内降低30%以上。进一步降低家庭宽带资费、国际及港澳台漫游费。支持各地扩大公共场所无线网络覆盖范围,为用户提供免费上网服务。

■《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

发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三部门

发布时间:2018年7月30日

主要内容:综合采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多种手段,重点对商业营销类、恶意骚扰类和违法犯罪类骚扰电话进行整治,规范通信资源管理,加强源头治理,打击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合力斩断骚扰电话利益链,实现商业营销类电话规范拨打、恶意骚扰和违法犯罪类电话明显减少的目标。

全面规范营销外呼业务。开展商业营销外呼的,应当征得用户同意,建立用户白名单并留存相关依据资料,规范外呼时段、行为等,不得对用户正常生活造成影响。用户明确表示拒绝后,不得继续向其发起呼叫。

全面清理各类骚扰软件。各互联网企业要全面清理网上“呼死你”等骚扰软件和设备信息,切断相关软硬件推广、销售和使用渠道。

■《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营销行为的通知》

发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时间:2018年8月23日

主要内容: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尽量简化资费套餐结构,在制定、执行打包销售的资费方案时,对涉及用户基本通信需求的固定语音、移动语音、短信息、宽带上网、移动流量等业务,应当同时提供各单项业务资费方案。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宣传推广资费方案时,应当全面、准确、通俗易懂,宣传内容应与其资费公示方案保持一致;对资费方案限制性条件以及有效期限、计费原则等需引起用户注意的事项应当履行提醒义务;对价外馈赠应当如实说明附加条件、馈赠内容、数量、终止时间等处理方式。不得虚假宣传、片面夸大或混淆资费优惠幅度,以及做出其他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宣传。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关: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8月20日

主要内容: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ICP备案手续,涉及经营电信业务及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直播等业务的,应分别向相关部门申请取得许可,并于直播服务上线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属地公安机关履行公安备案手续。

落实用户实名制度,加强网络主播管理,建立主播黑名单制度,健全完善直播内容监看、审查制度和违法有害内容处置措施。通知强调,应用商店不得为列入有关部门黑名单中的网络直播APP提供分发服务。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按照要求建立内容审核、信息过滤、投诉举报处理等相关制度,建立7×24小时应急响应机制,加强技术管控手段建设,按照要求处置网络直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

发布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8年9月6日

主要内容:落实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域名管理责任。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按照“谁开设、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政府网站域名。一个政府网站原则上只注册一个中文域名和一个英文域名,如已有多个符合要求的域名,应明确主域名。

政府网站应使用以“.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政务”为后缀的中文域名,不得使用其他后缀的域名。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以“.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政府网站各栏目、频道、专题、业务系统等原则上使用同一级域名。

加强域名监测处置。加强对政府网站域名安全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域名被劫持、被冒用等安全问题,健全完善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响应处置能力。

《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稳定并扩大就业的指导意见》

发布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等十九部门

发布时间:2018年9月26日

主要内容:到2025年,伴随数字经济不断壮大,国民数字素养达到发达国家平均水平,数字人才规模稳步扩大,数字经济领域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适应数字经济领域就业要求的法律制度框架基本完善,数字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大幅提升,人力资源市场配置效率明显提高,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质量持续改善。

推动数字产业发展壮大,拓展就业新空间。抓住数字经济发展机遇,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发展壮大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产业,做大做强平台企业。

大力发展“互联网+”教学和技能培训,积极采用移动技术、互联网、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人机互动等数字化教学培训手段,推广微课程、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在线直播等新型教学培训模式。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9日发布《征求意见稿》,2019年1月10日正式发布

施行时间:2019年2月15日

主要内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政府网站集约化试点工作方案》

发布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3日

主要内容:2019年12月底前,试点地区完成政府网站集约化工作,实现本地区各级各类政府网站资源优化融合、平台整合安全、数据互认共享、管理统筹规范、服务便捷高效。

根据各地区政府网站集约化工作进展情况和试点申报情况,确定北京、吉林、安徽、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10个省(区、市)和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作为试点地区。

试点地区要认真组织实施,按照统一标准体系、统一技术平台、统一安全防护、统一运维监管的要求,推进数据融通、服务融通、应用融通,建设集约化平台、形成标准规范、构建信息资源库、提供一体化服务、强化安全保障。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发布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5日

主要内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实施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安全评估,应当对信息服务和新技术新应用的合法性,落实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有效性,防控安全风险的有效性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安全评估报告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对安全评估报告的书面审查情况,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现场检查。

■《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引(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关: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30日

主要内容:个人信息收集前,应向被收集的个人信息主体公示本机构收集的目的、范围、方法和手段、处理方式等信息;个人信息收集应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和授权;个人信息收集应执行收集前签署的约定和协议,不应有超范围收集的现象;应确保收集个人信息过程的安全性。

对个人信息的应用,应符合与个人信息主体签署的相关协议和规定,不应超范围应用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主体应拥有控制本人信息的权限:允许对本人信息的访问、允许对本人信息的修改,包括纠正不准确和不完整的数据;应对个人信息的接触者设置相应的访问控制措施;应对必须要通过界面展示的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的处理。

■《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发布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7日

主要内容: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履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以内容建设为根本,不断强化发布、传播、互动、引导、办事等功能,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便捷实用的移动服务。通过政务新媒体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解读回应,积极传播党和政府声音;加强政民互动,创新社会治理,走好网上群众路线;突出民生事项,优化掌上服务,推动更多事项“掌上办”。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务院部门应当开设政务新媒体,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鼓励在网民集聚的新平台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集中力量做优做强主账号,构建整体联动、集体发声的政务新媒体矩阵。

加强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检查,积极运用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发现的假冒政务新媒体,要求第三方平台立即关停,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群众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等或点赞、转发信息。

电影

《国产电影复映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国家电影局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8日

施行时间:2018年12月1日

主要内容:复映影片是指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或公映许可,距首次公映结束超过两年再次进行发行放映的国产电影。复映影片必须进行内容重审和重新发放公映许可证。控制放映范围,全部放映范围不超过2500个影厅,每家影院放映单部复映影片的影厅不超过1个。

《关于加快电影院建设 促进电影市场繁荣发展的意见》

发布机关:国家电影局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3日

主要内容:到2020年全国加入城市电影院线的电影院银幕总数达到8万块以上。大中城市电影院建设提质升级,先进放映技术和设施广泛应用。县级城市影院数量稳步增长。

院线制改革不断深化,涌现出一批实力较强、经营规范、资产联结为主的大型骨干电影院线,特色院线形成差异化优势的发展目标,通过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安装巨幕系统、激光放映机、中西部地区新建影院、新建或扩建城镇影院给予资金支持。

广告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18年工作要点》

发布机关:工商总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中医药管理局等十一部门

发布时间:2018年2月26日

主要内容:加大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力度,突出医疗、药品、食品、保健食品、招商、金融投资、收藏品类等重点领域和农村、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地区,重点查处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虚假违法广告。

加强广告导向监管,健全广告导向监管的领导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针对互联网广告监管的重点难点,部署开展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办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强化互联网平台责任。

■《开展广播电视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发布时间:2018年9月30日

主要内容:对存在夸大夸张虚假宣传、误导受众、引诱受众上当受骗等问题的医药、保健品、化妆品、美容、招商加盟、投资理财、收藏品等九类广告进行重点整治。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