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新一轮自查来袭,2月底前需完成21项自查

通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限期开展21项内容的深度自查工作,自查报告、自查信息表不得晚于2019年2月28日提交。

1月23日,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到了中基协下发的《关于限期提交自查信息的通知》。通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限期开展21项内容的深度自查工作,自查报告、自查信息表不得晚于2019年2月28日提交。

据悉,这是2019年以来中基协组织的首次自查工作,其中所涉及的21项自查内容,具体包括哪些呢?

从大方向来看,此次自查涉及到信息披露、人员管理及内部治理、合规展业、到期基金情况、资金池及其他事项等方面,具体内容包括:

一、信息披露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说明工商登记、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高管及人员结构等登记基本信息,以及在管私募基金相关情况,核实所有发行管理的私募基金是否在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此外,公司需说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以及所管理私募基金投向的标的公司是否已如实在AMBERS系统填报、是否存在未向协会完整报送诚信信息相关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需说明在管基金的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已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频率、内容和方式向投资者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披露所投底层资产及最终标的情况,并说明是否在每一个会计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所管理私募基金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年度审计报告。

在管基金如存在于管理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需要说明关联交易对手方、交易标的、规模及风险情况,相关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要求,并已向投资者进行了披露。

二、人员管理及内部治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说明是否秉持专业、独立、制衡、有效原则建立了符合展业需要的内部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规范。

公司还需说明现有人员数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岗位职责划分及人员配置、外部兼职情况。

三、合规展业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说明公司及主要出资人在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民间贷款、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私募基金相关业务。

此外,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及公司自身是否存在参股或控股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况也要进行说明。

如存在公开宣传、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或向销售机构出具保本保收益的兜底承诺则需详细说明,并填报违规募集情况。

如有在管基金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中提到的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的情况,应当填报相关信息,并承诺相关产品不会新增投资者、新增募集规模以及滚动发行。

如在管基金的基金类型与公司在AMBERS系统所选业务类型不一致的情况,也需要详细说明。

在管基金如存在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策略及限制进行投资的相关情况,也需要具体说明,并填报“违法合同约定基金情况”的表单。

此外,对于针对2016年7月15日以后发行的私募基金,要求每位投资者逐一签署风险揭示书,且签章齐全。如未完成,需说明具体情况。

四、到期基金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核实所有在管基金在AMBERS系统中填报基金到期日期是否真实、准确,并说明是否存在在管基金已经逾期且无法正常清算的情况。

公司需要梳理旗下在管基金后续到期日分布情况,分别说明2019年6月至2019年年底之前到期私募基金的相关情况,是否预计存在到期无法正常清算的情况。

五、资金池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说明在管基金是否存在滚动发行、期限错配、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相关基金的本金、收益和风险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进行转移等“资金池”特征相关情况。如有,需要具体说明,并填报“涉及资金池基金情况”的表单。

六、其他重大事项

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存在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则应向协会及时报告而未及时报告的可能影响正常经营展业及基金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也要向协会进行说明。

中基协表示,针对上述事项以及公司的实际运营,如存在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自律规则规定的,需要提出详细整改安排,整改报告应当作为自查报告必要附件随自查报告、自查信息表一并提交,其中,相关整改完成时限不得晚于2019年6月30日。

 

附中基协通知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