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发文强化险企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盯准各业务线条实施监管

《通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中介渠道管理必须做到管理责任到人、管理制度到位、信息系统健全,建立内部合规审计监督,强化保险公司对中介渠道合作主体的业务合规管理责任。

2月26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在通过强化对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各条线的监管,加强对中介渠道相关主体的全流程监管,涵盖保险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筑牢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的核心原则在于明确保险公司中介渠道管理必须做到管理责任到人、管理制度到位、信息系统健全,建立内部合规审计监督,强化保险公司对中介渠道合作主体的业务合规管理责任。

具体来看《通知》内容。首先,《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要建立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具体包括,保险公司通过各保险中介渠道开展保险业务,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在总部设置中介渠道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和专岗,总部管理层应当设有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并向银保监会报备。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稳健的中介渠道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手段,并且建立中介渠道业务合规审计制度,健全对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的合规审计,形成完善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保险公司对合作中介渠道主体也应加强。《通知》明确表示,保险公司应当与合作中介渠道主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相关责任,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的管控责任,及时要求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管理档案;加强中介渠道保单真实性管理;制定科学有效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建立产品销售定期排查机制,坚决禁止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对于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等合作主体的业务资质审核与合规管理,保险公司有责任进行审核;对于保险兼业代理渠道管理也应同步加强。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公估机构开展业务的,应当完整记录查勘理赔流程,完善理赔档案资料管理;保险公司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合作的,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业务的接入、签约。

此外,《通知》也明确指出,当保险公司发现中介渠道业务主体存在下列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及当地银保监局报告。具体违规行为包括,利用开展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者洗钱等非法活动;有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业务活动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等。(蓝鲸保险 关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