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美人寿收银保监罚单,"相互保"业务违规调整产品费率、欺骗投保人

银保监会发布2019年3号行政处罚书,信美人寿涉嫌违法案2项进行处罚,对信美人寿处以罚款65万元,2名负责人合计被罚28万元;共计罚款93万元。

4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2019年3号行政处罚书,针对信美人寿保险相互社(以下简称“信美人寿”)涉嫌违法案2项进行处罚,对信美人寿处以罚款65万元,2名负责人合计被罚28万元;共计罚款93万元。

具体来看,首先信美人寿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已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据处罚书介绍,信美人寿在“相互保”业务中通过产品参数调整的方式改变了产品费率计算方法以及费率计算所需的基础数据。

其次,信美人寿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规行为。据了解,信美人寿在“相互保”业务中向保险消费者传达“相互保”产品依法合规的错误信息,以及第一年参与成员分摊金额仅需一两百元的误导信息。

银保监会指出,时任董事长杨帆、时任副总经理兼总精算师曾卓,对信美人寿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杨帆、曾卓向银保监会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免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申辩理由具体包括,针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信美人寿理解“相互保”业务的参数调整适用原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第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针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信美人寿认为关于产品备案的宣传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预估第一年参与成员的分摊金额在一两百元左右是合理的。

对此,银保监会进行复核,并指出,“相互保”业务中信美人寿通过产品参数调整的方式改变了产品费率计算方法以及费率计算所需的基础数据,该行为不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不适用《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此外,银保监会指出,“相互保”采用后付费的方式导致分摊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向消费者传达第一年参与成员分摊金额仅需一两百元的信息存在误导性。

基于此,银保监会对信美人寿两项违规行为分别罚款40万元、25万元,合计65万元;对两名负责人共计处以罚款28万元。(蓝鲸保险 刘倍男 liubeinan@lanjin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