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回复上交所问询函,对“抽屉协议”不知情

公司不知晓定增方案实施过程中《附条件远期购买协议书》的情况。

12月4日晚间,格力地产对上交所的问询函进行了回复。此前,上交所要求其说明“抽屉协议”、是否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股份冻结一事是否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产生影响等事项。

2016年,格力地产获证监会批准非公开发行4.42亿股新股,发行价格为6.78元/股,募集资金30亿元。珠海投资为支持公司发展,应定增对象要求,签订了《附条件远期购买协议书》,在格力地产定增股份锁定期满后一年内,如格力地产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未达到一定条件,则珠海投资可能触发向定增对象购买其定增股份,购买价格为6.78×(1+6.5%×2)元/每股。

对此,格力地产回应称,并不知晓定增方案实施过程中《附条件远期购买协议书》的情况。在定增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接到珠海投资关于广州金控、华润信托等冻结股份事项的通知后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重大遗漏。

此外,关于冻结事项是否与“抽屉协议”“通道业务”有关,格力地产表示,上述《附条件远期购买协议书》,珠海投资未从公司定增事项中获利,亦未从公司及各定增对象获取任何利益,并非媒体报道所称对赌协议。

而原告方广州金控单方面以珠海投资未按《附条件远期购买协议书》约定购买其定增股份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包括判令珠海投资购买广州金控持有的格力地产股票、赔偿损失和资金占用费等,广州金控因此申请冻结股份。

珠海投资首先就广州金控的起诉提出了管辖异议,并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支持珠海投资对管辖异议主张的裁定,该裁定仅为程序上的裁定,不涉及任何实体问题。截至公告日,相关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珠海投资表示,对广州金控的上述诉讼请求持有异议,不应承担购买股票和赔偿等责任。

针对冻结事项是否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产生影响,格力地产表示,珠海投资持有格力地产41.13%的股份,而冻结的股份合计占格力地产总股本的16.83%,占比较小,不会对格力地产控制权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