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备战营改增,紧密筹备系统改造

国际的通行做法是在资金退出端征税,并对长期投资者实施税收减免或递延政策。

关于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的政策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距离增值税起算日仅剩短短12天时间。多家基金公司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税改筹备和系统改造工作。然而在仓促调整的外表下,却是税收细则的缺席,以及已公开的税收要求与基金行业长远发展南辕北辙的事实。

某公募表示:“希望能够在7月1日之后再适度延长过渡期。”

诉求不止于此。“针对基金行业乃至整个资管行业,采取更细、更有针对性、更有利行业长远发展的税收政策”显然是目前税务部门应当认真倾听的行业声音。

基金公司紧密筹备

早在2016年年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中,对资管产品管理人缴纳增值税作出了规定。

今年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增值税的起算日推迟至2017年7月1日。

距离7月1日的起算日不足两周时间,各家基金公司在税改筹备和系统改造上又进展如何呢?

广东某大型公募向蓝鲸表示,“由于公司相关系统外包,公司方面也在积极催促软件开发商进行开发,目前仍在开发改造过程中,顺利的话可月底进行初步测试。”除此之外,最近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也在找公司的财务沟通。

然而,在缴纳增值税的实际操作上,多家公募均表示存在诸多困惑。该广东公募苦言,“首先,市场传言不同资管产品的税收将合并征缴,关于不同资管产品相互抵扣是否有违资管产品会计分开核算的要求,这也可能造成年底统一汇缴时产品净值的剧烈波动。”

“其次,当前只明确了公募基金的股票和债券交易免税,其它有关特殊的交易品种,如ETF连接基金、FOF基金等的交易是否免税不得而知。建议相关部门能兼顾产品创新及行业实际情况对有关纳税品种进行明确。”

“再次,财税140号文并无增税细则,现在市场传言的增值税增收方法与之前不同,这造成了前期对有关系统的开发浪费。目前在没有足够时间准备的前提下,整个资管行业的项目推进相当被动,这无形增加了行业整体的运作风险。”

修正税收法规的呼吁

6月17日,中基协会长洪磊在广州参加“2017(第十九届)中国风险投资论坛”时表示,“保持基金的税收中性是最有利于基金行业以及资本市场创新发展的政策选择。对投资运作中的基金财产征税,会不可避免地出现重复征税问题,阻碍基金行业及资本市场的创新发展。”

“资管行业的特殊性,使得在对资管产品投资收益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又不免除投资者正常赎回资管产品所得的增值税,进而导致严重的双重征税,违反税收公平合理原则。”上述广东某公募向蓝鲸解释道,“但增加税赋后,压力必然会向融资方转嫁,导致融资成本升高,不利于资管行业乃至实体经济的发展。”

《基金法》第五条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上述条款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基金的信托性质。因此,只有在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获得投资收益时才缴纳所得税。而国际的通行做法是在资金退出端征税,并对长期投资者实施税收减免或递延政策。

北京某大型公募表示,“建议税收法规将资产管理人修正为扣缴义务人,而非纳税人,一方面与基金法的表述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也能尽量的减少和避免委托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商业纠纷。”

随着7月1日的迫近,该公募也表示,“对资产管理人而言,目前相关细则仍未出台,系统改造工作也非一朝一夕之力,为了避免损害投资人利益,希望能够在7月1日之后再适度延长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