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罗胜:互联网保险产品简单、透明才有市场

保监会罗胜表示,在客户的推动下,寿险产品保障与投资两种功能的拆分、简化可能会形成一种方向。

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副主任罗胜在《中国金融》上发表一篇题为《互联网保险的突破与监管》的文章,对于互联网保险现状与前景展望提供了监管层面的思考。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迎来爆发式的增长,除了互联网科技公司的大举进入,保险公司也在需求互联网科技方面的发展,罗胜表示,如何建立与成本压力和业务需求相适应的技术环境,是保险公司互联网化过程中一个实践上的难题。换句话说,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运用,研发和软硬件投入太大了,小公司很难承受。随着一些科技公司的深度介入,小公司也可能参与进来,这将更彻底地改变行业的形态和布局。

互联网保险现状,产品简单价格透明才有市场

目前各方对互联网保险存在不同的解读。罗胜表示,人们最初谈互联网保险,是把互联网当做一套复合性的技术体系来使用的,也因此,保险科技可以算作是互联网保险这个大概念之下的一个观察维度。到后来,人们开始聊“互联网思维”的时候,是从一种商业模式或者产业形态的角度来谈这个话题。总而言之,互联网保险是一个标识度强、内涵丰富且不断变化的概念。

目前,互联网保险现状可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从公司层面来看,目前四家持牌互联网保险公司净利润均呈亏损状态。但是互联网保险的热度仍在不断吸引各方资本,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共有117家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截至目前,互联网保险领域共有18家公司获得融资,从获得投资的公司来看,呈现出多元化、垂直化的特点。

罗胜表示,有时候大家说互联网保险,更希望听到的是玩法的不同、模式的改变。比如,低至几毛钱甚至几分钱一张的保单,就是对传统“大而整”的产品模式的改变;微信营销、第三方平台、比价网站的出现,就是对传统销售模式的改变;车险分、线上定损等就是对运营作业模式的改变等等。这个维度脱离了技术思维,但定义上却更难把握。近些年来,这类经营模式上的小变化不断涌现,逐步积累,正一点一点地改变整个行业。

其次,从保险科技运用方面来看,随着大型保险机构和各类互联网巨头公司的“杀入”,保险产品在产品设计、定价、销售、理赔等在内的几乎所有保险链条都正在被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技手段重塑。

罗胜对此认为,近些年来,全行业一直积极引进和采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技术,对保险公司运营各环节的操作流程和作业方式进行持续改造和升级。不同的公司,不同的环节,改造的程度不同。这个维度更接近于所谓“保险科技”的内涵,但这个维度的问题是不便于量化,没法形成一个直观的统计方式。

此外,“互联网保险未来对寿险产品的改造,可能是被大家严重低估的一个部分,”罗胜说到。

在他看来,互联网奉行极简主义,产品越简单越容易被互联网化。罗胜表示,在商业世界中,信息不对称越严重的领域,越会被互联网改造,改造的幅度也会越大。所有复杂的产品,都有被互联网解构、简化、重组的可能,通过人为复杂化而建立起来的市场保护壁垒,一定会被打破,更可能被颠覆,这方面的精彩故事很多,这也是互联网商业被追捧被推崇的主要原因之一。

而对于寿险产品来说,寿险产品复杂化使得营销的重要性加大,为营销员的存在提供了空间。产品复杂化也使得价格隐形化,为营销员的组织化提供了可能。营销员高度组织化以后,组织利益又反过来固化原有的产品形态。换句话说,复杂的产品和庞大的营销员队伍之间,实际上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不过,在罗胜看来,为客户创造价值,是任何商业的终极制胜之道。互联网的存在,会一步一步逼迫产品简单化,价格透明化,增强消费者的话语权。在互联网条件下,只有那些简单、透明、直抵客户需求痛点,真正为客户创造价值,而不是沦为渠道利益或者公司暴利附属品的产品,才会有长期的市场空间。

罗胜进一步表示,总之,在客户的推动下,寿险产品保障与投资两种功能的拆分、简化可能会形成一种方向。

互联网保险监管策略,用进步的眼光看问题

互联网保险创新不仅改变了传统保险的经营理念和运作方式,也影响了保险服务业的风险补偿、融通资金和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从监管方面来看,今年以来,监管铁拳不断打向保险行业,据悉,保监会也将继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和风险防范有关机制。

罗胜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分析针对互联网保险,监管方的取向和策略。

第一个方面,是监管的适应性。罗胜表示,互联网对各行各业的进入,天然带有创新的基因。问题在于保险是强监管的金融行业,严密的监管规则既防住了风险,同时也因为官方的认可,往往会对传统作业模式形成固化和强化。新的东西必须经过严格的识别和筛选才可能会被监管接纳,这必然会增加互联网保险的进入成本。

从导向上,罗胜认为对互联网保险监管采取相对开放的态度,对于互联网保险作业模式与原有监管规则之间的冲突,不能简单从合规的层面予以否定,更应该从更深层面查找规则的逻辑基础,以风险防范为最终目的,通过规则解释等方式,寻求规则适应与鼓励创新之间的平衡。

第二个方面,是监管的稳定性。罗胜表示,任何互联网保险方面的创新,都意味着人、财、物的大量投入,本身面临很大的市场风险。如果监管规则不稳定,随意变更,则意味着更多一层监管风险。如果风险负担过大,则必然会打击参与者的积极性,抑制市场创新活动,长远来看对保持保险市场活力也是有伤害的。

第三个方面,是监管的平衡性。罗胜表示,互联网保险的出现,必然涉及利益调整问题。任何创新,本质上都是一种革命,传统保险辛辛苦苦积累起来的市场竞争优势,可能因为互联网保险商业模式的不同,转瞬之间就被轻易化解掉了。如果模式的突破是单纯建立在监管规则被绕过的基础上,则会加剧利益冲突。

这种情况下,罗胜认为需要坚持以下三点:首先,单纯打破监管规则获得的价值,不是真正的价值,也不是真正的创新;其次,应该用进步的眼光看问题,不能仅仅为了维护传统利益,就放弃市场的整体发展和进化;最后,原有监管规则被打破以后,新的规则要及时跟上,对监管来说,守住风险底线是硬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