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得仕公告被央行处罚,自披露共违反6条规定

得仕股份由于违反支付业务规定,被上海市银监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52万元,并处以罚款50万元,共计人民币56.52万元。

8月28日,得仕股份(870829)公告,得仕股份于8月24日收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得仕股份由于违反支付业务规定,被上海市银监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52万元,并处以罚款50万元,共计人民币56.52万元。决定书并没有公告具体违反了哪条业务规定。

得仕股份对具体违反了哪条规定作了披露。得仕股份公告显示,根据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得仕股份被认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及《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事实情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

(二)变更主要出资人;

(三)合并或分立;

(四)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

第三条 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合作银行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当日分别书面告知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不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之间不得办理客户备付金的划转。

第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因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等涉及的自有资金账户,应当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自有资金账户中确定,且一家支付机构只能确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

得仕股份表示,已经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所涉及违法事项已经完成整改,并将于规定期限内执行处罚决定和办理罚没款缴款手续,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以降低本次行政处罚对业务经营产生的不良影响。 得仕股份将在后续业务经营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管控力度, 加强相关业务流程负责人员的培训, 加大合规投入,避免处罚事项的发生,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公告中称,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得仕股份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