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央行再开7张罚单,8月份累计已处罚23家企业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在官网上再次公示了7张罚单。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在官网上再次公示了7张罚单:银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支付业务规定,被罚款50万元;锦江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因违反支付业务规定,被罚款4万元;上海大众交通商务有限公司因违反支付业务规定,被罚款5万元;上海千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违反支付业务规定,被罚款3万元;上海东方汇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违反支付业务规定,被罚款4万元;上海商旅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因违反支付业务规定,被罚款1万元;上海金诚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因违反支付业务规定,被罚款1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仅在8月,就已有24家支付机构遭到央行处罚,其中有23家的处罚信息是来自于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1家来自广州分行。

其中,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最多。公告显示,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没收其违法所得285696.89元,并处以罚款150万元,共计1785696.89元。

而易联支付有限公司也因被处以罚款601,435.92元成为罚金第二多的企业。得仕股份有限公司紧随其后,被没收没收违法和处以罚款共计565,249.23元。

在这些罚单中,不乏有机构因屡次违规被多次“点名”。其中,富友支付被央行处罚的次数增至四次,上海德颐被罚次数也增至三次。

此前被上海央行处罚的得仕股份发布公告,对具体违反了哪条规定作了披露。得仕股份公告显示,根据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得仕股份被认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及《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事实情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

(二)变更主要出资人;

(三)合并或分立;

(四)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

第三条 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合作银行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当日分别书面告知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不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之间不得办理客户备付金的划转。

第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因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等涉及的自有资金账户,应当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自有资金账户中确定,且一家支付机构只能确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各地支行都在开展2017年支付服务领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暨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全国支付机构被重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