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建设为基金业发展保驾护航:公募跨进10万+时代

公募基金监管法治化建设取得突出成就,为基金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公募基金从无到有,从小变大,经历了早期的探索阶段、制度规范阶段以及快速发展阶段,公募基金监管法治化建设取得突出成就,为基金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健全了基础制度,行业政策环境不断优化;强化了监管能力,行业合规经营水平不断提升;强化了创新导向,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理财能力不断增强;加强了风险防范,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早期探索阶段:基金业在期待中启航

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首次颁布的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行政法规,标志着基金创设工作正式启动,在中国基金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也为我国基金业的起步探索奠定了最初的制度基础。

这部简短的法规浓缩了现代基金行业在欧美发达国家近百年发展积累的制度成果,对基金的设立、募集、交易、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职责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行业早期探索阶段,公募基金在规范化运作方面提升很快,完成了从封闭式基金向开放式基金的转换,基金运作水平显著提升,为基金产品创新打开了局面;监管部门鼓励基金业发展,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行业发展的政策。

从制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创设基金行业的初衷看,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资本市场,完善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同时提倡理性投资的文化,引导广大普通投资者理性理财是基金业诞生的重要时代背景。

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在某种意义上加速了中国基金业诞生的步伐。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中国基金业在危机中启程:1997年上半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联合央行和证监会研究制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10月,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成立,拉开了中国基金业发展的序幕,年底,首届基金培训班在广东举办,培养出中国第一批基金从业人员。

为了确保基金的规范化运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基金公司的设立规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较高的准入门槛和严格的审批制度保证了基金行业在发展早期就建立了规范运作的土壤,提高了行业的公信力。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的作用,同时建立了较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这些举措帮助初生的基金行业迅速进入规范化发展轨道。

1997年12月12日,证监会发布《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募基金公司和公募基金产品呼之欲出。

1998年3月5日和6日,国泰基金、南方基金公司先后设立;1998年3月27日,基金开元、基金金泰———两只规模均为20亿元的封闭式基金开启了中国基金业启航的大幕。

在封闭式基金成功试点的基础上,2000年10月8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出台;2001年9月21日,国内首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诞生。短短3年时间,中国基金业实现了从封闭式基金到开放式基金的跨越,开放式基金逐渐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主流产品,引领基金产品创新的新一轮高潮:2002年~2003年间,中国首只债券型基金、首只保本策略基金、首只货币基金先后诞生,基金品种和投资选择逐渐丰富。

中国基金业的早期发展离不开监管部门的呵护和支持,向基金进行新股配售、允许保险公司通过购买基金间接开展股票投资等,提高了基金的收益率、增加了基金业的机构投资者,有力支持了行业初期的规模增长和业务扩张。

制度规范阶段:基金法出台,行业进入全面法治化时代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基金法为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奠定了最重要的法律基础,标志着基金业发展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对助推基金业健康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基金法的出台是基金业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此后,以基金法为核心构建的基金业法律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基金品种日益丰富,基金公司业务多元化拓展,基金销售市场焕发活力,基金投资者队伍不断壮大,行业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升,基金业进入了规范和快速发展的阶段。

在基金法实施后,为了配合法律的实施,继续完善基金业监管的法律体系,证监会相继出台了针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作管理、基金销售、基金信息披露、基金托管、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等相关配套法规,我国基金业监管法律体系日臻完善。

行业的规范也让基金业进入发展的快车道。基金法实施以后,中国基金市场产品创新日趋活跃,2004年~2012年: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生命周期基金、结构化基金、QDII基金、社会责任基金、ETF联接基金等产品创新层出不穷,大大丰富了基金品种,给投资者带来更多选择。

在基金业制度规范阶段,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除了募集、管理公募基金外,随着市场和时代的发展,不断承载起新的使命:经过几轮社保基金“选秀”,目前14家公募基金公司可以开展社保基金管理工作;2007年6月18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公募基金开始拓展QDII基金管理业务;2011年2月21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发布,对公募基金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予以规范;2012年9月26日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专户)委托理财业务开始拓展。

此外,2008年4月8日,《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发布,不少基金公司依此开始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2012年10月29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出台,基金子公司成为基金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一大批资产管理规模较大的基金公司随之出现。

随着基金规模扩大、产品增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升,基金销售和服务创新也发展起来。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或后端收费模式,交易上可以电话委托、网上委托等,定期定额投资、红利再投资等成熟市场的基金销售方法被国内基金业普遍采用。

基金业的对外开放也不断拓展:合资基金公司数量不断增长,合资公募带来的国际投资理念、风控方法和营销系统推动国内基金业进一步成熟;QDII的推出使得基金行业正式迈进国际投资市场;不少基金公司设立香港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拓展了国内基金公司的业务触角,提升了基金业对外开放的水平。

快速发展阶段:新基金法焕发行业活力,公募规模跨进“10万+”时代

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为了规范基金业和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防范金融风险,新基金法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并在2013年6月1日正式施行;2015年4月24日再次对新基金法进行修正。

新基金法纳入了非公开募集基金,明确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地位,规范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主要制度;坚持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原则,从市场准入、投资范围、业务运作等方面为公募基金大幅松绑;围绕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从基金治理结构、基金监管检查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新基金法还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目前,中欧基金、天弘基金、汇添富基金、前海开源基金、长信基金、银华基金等一批基金公司针对高管及核心员工的持股安排已经落地。

2013年2月,《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发布,允许基金公司之外的符合条件的资管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资格;当年3月,证监会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除商业银行外,允许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2013年12月,《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适当放宽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条件,允许专业个人发起设立基金公司。

这些规定实施以来,先后有东方证券资管、泰康资产等多家券商及保险资管机构获批基金管理人资格,开始发行和管理公募基金;国泰君安证券、招商证券等一批券商进入基金托管市场,托管机构更加多元化;汇安、鹏扬、博道等一大批由专业人士发起设立并持股的基金公司陆续出现。

新基金法实施以来,监管部门与时俱进,围绕新基金法发布实施了数十部配套规章规则,涉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从业人员、基金销售、基金托管、基金运作、基金信息披露等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开放式基金流动性管理规定……一系列重要法规的实施,勾勒出新基金法生效后的基金运作管理体系。

新基金法实施5年来,公募基金制度建设层面不断引入竞争机制,基金业组织形式更趋多元、人才激励措施逐步落地、股东准入标准放宽,从业人员充分发挥积极性,提高了行业整体投资管理能力,公募行业焕发出源源不断的生机和活力,成长为资本市场重要的力量。

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13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13家,保险资管公司2家。此外,基金托管机构43家,基金销售机构超过400家。

公募基金数量和管理规模继续攀升。截至2018年1月底,公募基金数量达到4906只,管理资产规模将近12.2万亿元。自首只开放式基金成立到2017年底,偏股型基金的年化收益率平均达到16.5%,超过同期上证综指平均涨幅10.5个百分点;债券型基金的年化收益率平均达到7.2%,超过现行3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4.4个百分点。

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截至2017年底,合资公募基金公司共有45家,涉及15个国家和地区;20家公募基金公司在香港设立了专业子公司;有10只香港基金获准在内地公开发售,52只内地基金获准在香港公开发售。

从1998年到2018年,公募基金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坚守“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初心本源,坚持“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公开披露、独立运作、严格监管”的制度特色,凭借长期积累的主动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成为普惠金融的典范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载体。特别是基于“信托责任”的制度安排,使得公募基金成为我国“大资管”行业中投资者权益保护最为充分、市场最为规范、系统性风险因素最少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