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办法》旨在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业务行为,提高债转股效率,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

银保监会日前发布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业务行为,提高债转股效率,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

针对债转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其股东银行及其关联机构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机制。鼓励交叉实施债转股,对于使用募集资金开展业务的,应当主要用于交叉实施债转股。股东银行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所投资企业不得降低授信标准。

《办法》强调,债权出让方银行不得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不得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防止虚假交易,掩盖不良资产。鼓励对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实施债转股,禁止对僵尸企业、失信企业、金融企业等实施债转股。

银保监会表示,《办法》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属性,规定了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具备的一般性条件,包括符合规定的章程,符合要求的股东和注册资本,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从业人员,有效的公司治理、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等。

此外,《办法》在资金来源上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加以筹集,包括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附属机构申请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转股业务;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募集债转股资金;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和同业借款等业务融入资金;允许银行理财资金依法依规用于交叉实施债转股。

《办法》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原则上不应当控股债转股企业,确有必要的,可以制定合理的过渡期限。其次,《办法》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派员参加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参与公司治理和重大经营决策,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经营管理。

另外,《办法》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相关主体在债转股协议中对企业未来债务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共同制定合理的债务安排和融资规划,对企业资产负债率作出明确约定,防止企业杠杆率再次超出合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