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管理上海市辖区,专门受理金融民商事案件

近日,最高法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案件范围,其中包括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等纠纷。

8月7日,最高法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案件范围,其中包括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等纠纷。该《规定》将于8月10日施行。

其中《规定》第一条提到了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二)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四)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此外,《规定》表示,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在当事人方面,《规定》提出,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而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另外,《规定》显示,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实践中,对于被告或者第三人是否属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以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认定为准。基于司法解释制定严谨、开放、周延的考虑,《规定》没有直接列举这些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名称。”最高法立案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同样,今后如出现住所地在上海市的新的主体,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认定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则显然适用本《规定》,对此我们也没有必要再行出台新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