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放宽落户政策,10月1日起执行

9月2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完善我市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决策部署,厦门市放宽对居住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重点群体落户条件。

自10月1日起,外来务工人员持有厦门市居住证(暂住证)连续满5周年、在厦门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周年且在厦门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可将户口迁入。

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所学专业符合厦门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取得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发的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且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与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后,可以按规定将户口迁入。同时,厦门市高校和职业院校录取的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院校学生集体户,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按规定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