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将禁止12种商品房销售行为,严禁房企内部认购售房

10月10日,成都市政府网站发布《成都市商品房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蓝鲸房产注意到,《意见稿》包含商品房交易当中的销售管理、销售行为规范、预售资金监管、竣工交付使用、抵押与租赁、交易服务等方面内容,相关部门拟将制定一系列加强商品房交易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的相关举措。

不得以内部认购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销售

在销售行为规范方面,《意见稿》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材料后10日内通过商品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一次性公示全部准售房源,按照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公开向社会销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销售。

不得捆绑销售其他商品或服务

《意见稿》还提出了12种商品房销售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包括: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材料批准或记载的用途和范围等内容销售;捆绑销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未按一房一价标示、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发布虚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营造虚假销售氛围,订立虚假买卖、租赁、抵押合同;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散布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炒卖房号,制造恐慌气氛;以囤积、截留房源等方式捂盘惜售等。

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商品房租赁关系

《意见稿》还提出,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商品房租赁关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有商品房,租赁期限一次不得超过20年,到期后可续租。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提高租金。

专家:有助于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

亿翰智库研究总监张化东指出,实际上本次征求意见稿中的条款,之前散落在各个部门之间,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本次以法规的形式体现,有助于规范成都商品房交易市场,也体现出政府对房地产预期的稳定。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首席分析师张波认为,成都这次的商品房交易管理办法虽为征求意见稿,但确有一些方面值得关注:

其一是公开、公正、公平方式销售,大力解决信息不透明。无论是商品房预售的一次性公示要求,还是禁止在标加价销售、乱收费等都是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让房产交易变得更为透明,更公平。

其二是打击乱象更为细致和具体地写入政策中, 办法中列示了12类重点打击的乱象行为,除了七部委联合对30城乱象打击涉及到的情形外,还增加了例如未将抵押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将商办等用途房按居住进行宣传等,更有利于在实际执行层面落地。

其三是明确提出了资金监管的要求,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户银行监管制度,确保专项用于预售商品房的工程建设,可以极大的避免因资金非法挪用,造成买房者经济损失。

其四是对于房企强化了信用评级要求,对信用等级处于不良信用状况的房企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明确提出禁止3年内参与房地产市场公共资源交易、融资等活动,这将会在更大程度上对房企形成威慑作用。

总体来看,本次成都公布的商品房交易管理办法意见稿,对于加强地区的商品房交易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