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羊头卖狗肉的P2P实为“互庞骗局”

(原标图:是时候称挂羊头卖狗肉的P2P为“互庞骗局”了)

不能放任巨大的认知偏差,继续危害司法运行、政府监管、投资者教育和真正的P2P行业规范发展了。

一家笔者也是其一个小客户的著名财富管理集团,于日前发布了很有份量的H1财富管理行业解读报告。其中,关于P2P的内容引起笔者注意,这领域也容易使专业人士也时常被带到沟里的思维小黑洞。

上述报告认为“P2P ‘爆雷潮’产生的原因”包括,“依赖期限错配、借旧还新的项目没有新资金去承接”;“‘P2P’行业乱的根源”包括,“如发行虚假标的、自融、借新还旧、期限错配、设资金池等”。不得不说,许多人看了这样的分析会感觉烦忧,但静下心来再读一遍,会发现报告所列举的导致行业乱或者爆雷潮的根源,都是庞氏骗局的基本特征,都不是P2P。

公众和媒体的认知混乱历时已久,看到自己尊重的专业研究团队也被带到沟里,不由地内心有些悲凉。好在前不久,笔者亲耳听这家集团的核心高管说过一针见血的另一番见解:

凡运营3年以上的较大金融服务机构,如果从未暴露过违约或重大风险事件,基本上都是在玩资金池,学名叫庞氏骗局。

笔者用更直白的话说,那些凡是能够爆雷或者老板卷款跑路的都不可能是P2P,都是庞氏骗局。在这里,P2P是被拿来当羊头挂的,并在不知不觉中被污名化。

P2P是在欧美率先产生的互联网借贷平台模式,是“端对端”或者“个体对个体”的借贷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借入资金方和借出资金方是一一直接对接的,平台仅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中介费,借贷双方的资金并不会跑进平台公司口袋里。即使成批的借款人违约了或者贷款人要求提前还款了,提供服务的P2P平台并不会跨掉。至于庞氏骗局,虽然也是个舶来词,但在中国历史比P2P更久远的,就是拆东墙补西墙。

一直以来,如果有人巧立名目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实,就涉嫌犯罪,不论其自称“P2P”或者其他,现有法律处理这类行为。媒体和不少评论所谓的“自融”就是吸储,吸储之后急点的主儿可能直接揣钱跑路,稳点的可能选择放贷赚息差。而吸储、放贷、赚息差可都是必须持牌经营、开不得半点玩笑的银行基本业务。这是所有金融从业者都知道的常识,不存在“过失犯罪”。

由地方政府下发金融牌照的小贷公司也只能放贷、严禁吸储,连城市商业银行都一度被限制向外地拓展业务,一个挂着“P2P”羊头的公司就敢把自己当全国性商业银行了?以为跳上自编自造的“自融”小船,就能游弋于刑法的射程之外?基本法律法规不能也不应被犯罪的具体形式牵着鼻子,不断修改。

现在,公众对所谓P2P爆雷的认知出现整体性偏差。混沌的新闻舆论又进一步加剧这一偏差,误导公众情绪,对司法运行、政府监管、投资者教育和真正的P2P行业规范发展都有相当危害。

眼下普遍的舆论认为,几乎所有的P2P都是随时会爆雷、跑路的,但政府迟迟没有禁止P2P,虽然陆续出台一些规范所谓“P2P”的规定。不少司法部门的信访办在疲于应付所谓“P2P”爆雷受害者,不少“P2P”刑事案件审理过程要安排额外警力用于安抚疏导受害者,不少受害者把责任归于监管缺失;另一方面,那些跑路的老板自称做的是P2P,舆论被牵着鼻子走把P2P与骗子画上等号,P2P已经被污名化,踏踏实实做P2P的平台也脸上无光。

投资者不宜侥幸获利后以为自己投资有道、庞氏崩盘后责怪政府监管缺失。实际上,一批接一批的所谓“P2P”玩家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量刑了。P2P作为新兴业态,行业监管也在逐步跟进,但政策监管从来都无法杜绝诸如非法吸储之类的恶意刑事犯罪。

不能放任巨大的认知偏差,继续危害司法运行、政府监管、投资者教育和真正的P2P行业规范发展了。是时候称那些挂羊头卖狗肉的所谓“P2P”为“互联网庞氏骗局”或者“互庞骗局”了。

(作者系章和投资管理合伙人、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开能集团合伙人)

声明:本文内容仅代表该投稿文章作者观点,不代表蓝鲸号立场。 未经授权不得随意转载,蓝鲸号保留追究相应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