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黄金资产管理产品应备案

《通知》强调,代理销售机构不得提供黄金账户、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

12月14日,央行网站公布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强调,代理销售机构不得提供黄金账户、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将代理销售黄金资产管理产品这一事项用于宣传本机构或其他机构的任何其他业务。

《通知》明确,所称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将受托的投资者财产投资于实物黄金或黄金产品的金融服务。黄金产品是指除实物黄金外,以黄金账户记录黄金持有人持有黄金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的产品,以及以黄金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

《通知》指出,黄金资产管理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发起设立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除了要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外,发起设立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通知》明确,发起设立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通过其他金融机构或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互联网机构等代理销售其发行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要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

此外,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发起设立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提供代理销售机构是否符合代理销售监管规定的说明、双方合作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有关情况、相关风险判断、双方各自遵守黄金市场法律法规的承诺、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材料。同时,代理销售机构不得提供黄金账户、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将代理销售黄金资产管理产品这一事项用于宣传本机构或其他机构的任何其他业务。

在托管方面,《通知》要求,对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实物黄金应当进行登记托管,登记托管服务仅限金融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等经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黄金交易场所提供。金融机构应当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总账户,登记所托管的实物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