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金融委会议精神,私募股权基金信用信息报告2月初可打印

信用信息报告工作机制的建立,是对私募基金信用建设模式的重大创新,必将推动私募基金行业信用建设水平实现质的飞跃。

1月7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简称“金融委”)召开第十四次会议,研究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会议强调,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充分认识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持续加大支持力度,切实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会议要求,尽快研究出台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相关举措;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对金融机构履行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主体责任形成有效激励;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

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私募基金也面临着数量众多、质量良莠不齐、信用积累不足等诸多问题。信用是私募基金发展的基石。与持牌金融机构不同,私募基金的信用主要来自自身市场信用的积累、而非政府信用背书。在行业自律管理过程中,协会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一直在积极探索形成符合私募基金特点的信用管理模式。目前,除了将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违纪等信息纳入资本市场社会诚信体系、加强外部的信用监督约束以外,还从私募基金特点出发,探索创新信用管理模式。

信用信息报告工作的机理是通过私募基金大数据信息管理系统为其提供信用管理的平台,通过制定统一的考察维度及指标体系引导其主动管理好自身信用信息,通过合作方对信用信息的使用促进其重视并维护好自身信用信息。其主要特点表现为:

一是只提供客观信息,不作主观评价,谁使用谁解读;既不是评优、也不是评级。通过考察指标设置引导会员更加注重自身信用信息的积累。

二是只是会员“基本”的信用档案、“体检报告”,不能简单替代“面面俱到”的尽职调查报告。

三是对私募基金已有信用建设的重要补充,不是对现有市场化评价机构评优评级的竞争和替代,其优势在于有协会独有的保障机制确保其更全面、更客观、更真实、更及时。

四是报告的使用权利归会员所有,由其自愿、定向“一对一”提供给相关合作机构使用,不能违规公开发布和使用。

这项工作为私募基金行业建立公允、透明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建立投资白名单、提供信用推荐和信用验证服务,为监管部门推行分类监管奠定了重要基础。

2018年1月12日,协会发布实施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2019年11月11日,协会正式发布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进一步将信用信息报告工作经验推广至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领域。下一步,协会也会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及时评估、调整优化考察维度及指标体系,不断升级信用信息报告工作。

为落实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要求,契合1月7日金融委会议相关精神,协会拟自2020年2月上旬起,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简称“AMBERS系统”),按季度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提供自行查阅其2019年第三季度及之后的信用信息报告相关服务。

信用信息报告工作机制的建立,是对私募基金信用建设模式的重大创新,必将推动私募基金行业信用建设水平实现质的飞跃。私募基金行业信用水平的提升,必将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更加稳定、可靠、可持续的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