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加强改进财险监管:调整产品审批备案范围,强化退出机制

《通知》规定了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审批备案的调整范围,提出了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产品监管的职责,并强化了产品退出机制。

日前,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加强和改进产品监管,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产品质量,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银保监会强调,《通知》的印发是银保监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改革举措,是统筹监管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监管合力的重要政策措施,是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提升产品总体质量的重要工作规定,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体系,激发产品创新的市场活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具体来看通知内容,据了解,《通知》共四个部分,十二条规定。

首先,《通知》改进和完善了产品监管机制。其中,规定了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审批备案的调整范围,提出了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产品监管的职责,并强化了产品退出机制。

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两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二是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三是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同时,《通知》规范了产品备案流程。明确规定使用范围超过一个省(区市)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由总公司向其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仅在某一省(区市)使用的,向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备案。同时,规定所有产品备案材料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并对具体险种的报送路径、报备材料进行了明确。

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原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规定,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报我会审批。在监管实践中,这一管理方式存在标准化产品重复审批、效率不高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从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强化产品监管有效性角度出发,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审批备案范围进行调整,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同时,银保监会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近一步,《通知》提出有关工作要求。要求各财险公司切实承担起产品管理主体责任,强化产品管控,开展消费者保护审查,严把产品质量关;要求保险业协会发挥好自律职能,保障产品注册平台安全运行,研究建立产品评估和创新保护机制;要求各银保监局加强组织保障,建设好产品监管队伍,落实好各项产品监管规定,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产品生态。

此外,银保监会对《通知》的适用性和实施日期作出规定,强调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据银保监会介绍,《通知》的印发是银保监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改革举措,是统筹监管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监管合力的重要政策措施,是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提升产品总体质量的重要工作规定,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体系,激发产品创新的市场活力。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不断督促指导公司提升产品质量和水平,积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蓝鲸保险 石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