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跨境支付资金应全额交存,对备付金银行总资产要求降低至1000亿元

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据悉,《办法》分为总则、账户管理、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监督管理、罚则及附则六章,共五十二条。

与原备付金管理办法相比,《办法》增加备付金集中交存后存管相关内容,梳理了备付金集中存管后账户体系及业务流程,增加处罚条款,删除相应备付金存管银行等不适用内容,明确原有的客户备付金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要求。按规定,除预付卡发行或充值业务产生的备付金外,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全额、直接交存至开立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预付卡发行与充值产生的备付金应通过开立在备付金银行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交存。

本次发布的《办法》新增设定备付金相关违规行为处罚条款,针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清算机构、特定业务银行等主体作出了规定。

具体来说,一是对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违反备付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是明确任何单位或个人挪用、借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是明确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清算机构违规从事或变相从事备付金业务的处罚。四是明确阻碍、干扰人民银行实施备付金检查行为的处罚。五是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分。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还规范了备付金账户体系。蓝鲸财经注意到,央行指出,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和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所产生的资金为待结算资金,应全额存放于在满足备付金银行条件的商业银行开立的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其中,跨境人民币及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可开立一个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数量遵守外汇局相关规定。如确有需要,从事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再选择一家满足备付金银行条件的商业银行开立一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

据要求,客户备付金监督主体包括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备付金银行。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适当降低了备付金银行的总资产要求,由2000亿元降低至1000亿元,扩大了备付金银行的选择范围。同时,央行明确支付机构应计提行业保障基金,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另行制定。人民银行还组织建设客户备付金管理系统,组织建立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相关商业银行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并明确上述主体和支付机构相关信息报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