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蓝控股非吸案判决:11人被判有期徒刑三至八年不等,通过元泰金服等非吸114亿未兑付25亿

2014年1月以来,启蓝公司以“启蓝资管”、“启蓝投资”等名义,采用线下通过门店以及线上推广“元泰金服”APP等方式销售债权转让、私募基金份额等理财产品

据杭州市滨江法院发布,10月13日上午,滨江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田某某等1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并当庭宣判,田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罚和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汪某(另案处理)开始经营杭州启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更名为“启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启蓝公司”),汪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下设总裁、财务、金融服务中心(后整合改名为“SK团队”)等主要部门,集团公司成员有浙江宝力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卓茂公司等子公司。同时,汪某还操控成立启蓝投资公司、启蓝资管公司等关联公司。

2014年1月以来,启蓝公司以“启蓝资管”、“启蓝投资”等名义,采用线下通过门店以及线上推广“元泰金服”APP等方式销售债权转让、私募基金份额等理财产品,通过夸大宣传、承诺支付5%-24%不等年化收益、约定回购等手段,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2018年7月26日起,启蓝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兑付。

经审计,启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1367775181.32元,未兑付2511333818.51元,未兑付人数达9700余人。汪某操控将非法吸收的相应款项归集至其个人、启蓝公司、元泰数据公司等其实控账户,将所吸收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公司营运、发放业务员佣金、对外投资、对外借款、购买房产、购买车辆等。

据杭州公安此前通报,2019年5月,实际控制人汪麟被缉捕回国。据查,为逃避打击,汪麟等人逃至境外。2018年12月7日,省公安厅将汪麟列为公开通缉的24名网络借贷平台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之首。2019年初,国际刑警组织对汪麟发布红色通报。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在我国驻墨西哥使领馆及墨执法部门大力协助下,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公安机关三级联动,将汪麟缉捕回国。

9月23日,据杭州市公安局高新区(滨江)分局对启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通报显示,该案已查封房产47处,扣押汽车46辆,摩托车12辆(其中已拍卖变现汽车38辆、摩托车9辆),冻结资金17146余万元(含第一、二次车辆拍卖款)、股权104家、股票账户2个、基金1个。本案追赃挽损工作仍在进一步开展中。

法院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