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迎监管新规:规范项目公司设立,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截至2021年3月末,全国金融租赁、内资租赁和外资租赁公司数量分别为71家、415家和11671家;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分别为25000亿元、20600亿元和18000亿元。

文|青财经​

2022年1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全文共五章,三十四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发布前,金融租赁公司主要依据《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专业子公司管理规定》开展业务,行业缺乏有效的监管。银保监会通过颁布《办法》以期解决监管问题,其中,《办法》主要对项目公司的设立及其业务做出了明确规范,在以往文件的基础上扩大了租赁物范围,并提出了最新的经营与监管要求。

截至2021年3月末,全国金融租赁、内资租赁和外资租赁公司数量分别为71家、415家和11671家;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分别为25000亿元、20600亿元和18000亿元。

规范项目公司设立

虽然金融租赁公司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业务是国际惯例,但随着近几年中国的相关业务规模也不断增长,同时管理难度日益增加。

近年来我国租赁行业快速发展,业务量仅次于美国。根据《全球租赁报告》,截至2019年末,中国租赁业务量为2514.7亿美元,仅次于美国的4733.8亿美元,占全球租赁业务量的比重为18.46%。其中,金融租赁由于设立门槛高、监管严格,企业数量最少,股东背景雄厚,单个企业规模大、实力较强;外资租赁由于准入门槛最低、监管约束较小,企业数量最多、单个企业资产规模和业务量最小;内资租赁公司主要依托股东的产业背景开展业务。

对此,上述新颁布的《办法》明确指出,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子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据了解,项目公司的设立可以帮助金融租赁公司实现风险隔离、降低税务成本、适应特定租赁物(如飞机)进口批文的特殊要求、归拢资产并利用资产信用融资。

对于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哪些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业子公司还可以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办法》同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按照必要性原则设立项目公司,审慎控制项目公司数量,不得在无实际业务背景的情况下设立项目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全资设立、持有项目公司,其下设的所有项目公司的资本金之和均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的50%。

租赁物范围扩大

对比此前出台的监管文件,此次发布的《办法》,进一步扩大了租赁物范围。

原银监会曾2007年首次出台、2014年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后,该办法拓宽了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允许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等。

而目前发布的《办法》进一步对具体的金融租赁业务提出了要求,项目公司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以及与融资租赁相关的进出口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向金融机构借款、向股东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等业务,以及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同时,各主体并非在任意范围内都能进行金融租赁业务,《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其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为契合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核心功能需要,并支持“一带一路”、“走出去”等融资租赁需求,《办法》扩大了租赁物的范围。

具体而言,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包括飞机(含发动机)、船舶、集装箱、海洋工程结构物、工程机械、车辆以及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设备资产。专业子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应当符合专业子公司业务领域管理相关规定。与从前相比,《办法》新增了集装箱、工程机械和车辆。

并表穿透管理,完善经营与监管

近年来,金融租赁行业一方面受益于实体经济需求的增长,一方面又因为周期长、资金流大等原因,面临资本充足率不稳定的风险。

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20)》,截至2020年末,金融租赁行业总资产3.54万亿元,同比增长8.59%。但头豹研究所发布的《2020年中国金融租赁行业概览》也指出:“租赁业务一般租赁期较长,相比之下银行贷款期限较短,一旦金融租赁企业发生应收账款回收不及时,企业无法足额偿付贷款,易引发财务危机。”

对此,在经营管理上,此次出台的《办法》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遵循并表管理原则、穿透管理原则;制定科学规范、系统完备的管理制度及机制;将通过项目公司形式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内部审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项目公司专项审计,将审计报告和有关问题整改意见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应当在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中单独说明项目公司有关情况。

同时,在监督管理上,《办法》明确了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责任,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接受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并表监管,境外专业子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接受境外专业子公司母公司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并表监管,境外项目公司应当在遵守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关规定。

同时,《办法》对事项报告、监管指标、报表报送等方面提出了监管要求,并允许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有业内专家表示,强化监管力度与持续细化监管相关规定,能够对于金融租赁公司实际工作开展中的合规要求做出框定,尤其是增加了穿透管理原则和发债管理规定。其可操作性强、监管风险防控意识高,同时也提升了金融租赁项目公司融资规范、扩宽了融资渠道、增强了债务管控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除此次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2020年6月银保监会还印发《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以风险管理为最主要的评级要素,占评级分数的35%,此外还为资本管理、管理质量、战略管理与专业能力等三个要素打分。总体来看,金融租赁行业的监管或将逐步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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