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优化调整同城化公积金贷款政策,最低首付从3成降至2成

近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城化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做深做实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在德眉资(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购房、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同城化公积金贷款”)业务,现对同城化公积金贷款部分规定进行优化调整。

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调整住房套数认定范围。在成都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同城化公积金贷款,并将“认房套数”范围调整为缴存职工在购房所在地的住房。

此外,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以下两种情况经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改项目被拆迁的住房,提供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和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等; 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和当地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等。

开展再交易住房贷款。为了满足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缴存职工购买当地再交易住房也可以申请同城化公积金贷款。同时,对再交易住房的价值按住房所在地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两者中的最低值认定并计算贷款额度。

调整最低首付款比例。将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同城化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从30%调整为20%;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同城化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从40%调整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