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拟信用卡新规,已还最低还款主张按剩余还款计息应支持

6月6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6月6日,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往有银行在信用卡条文内列出,持卡人若未还清所有卡数,须按全部透支额支付罚息。徵求意见稿提出了两种方案:方案一是若持卡人已偿还最低还款额,法院支持银行应按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方案二则较为温和,指若银行未就有关条款,对持卡人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法院支持持卡人毋须支付全额透支利息,而若发卡银行已尽到合理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九成透支额,法院支持持卡人按未偿还透支额支付利息。

此外,征求意见也明确,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他人伪造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因发卡行未即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持卡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卡行发送了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的通知后,未及时告知发卡行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挂失或报警,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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