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对强拆违建当事人进行费用追缴

强拆“违建”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逾期未缴纳者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厅召开《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配套文件新闻发布会。会上,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北京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强拆“违建”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逾期未缴纳者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意见》明确规定,要求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实、现场勘验、违法认定,并立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在3日内自行拆除,否则有关执法机关立即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同时,在执行强制时,对当事人未自行清理合法财物的,将制作物品保管清单。并对强制拆除(回填)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强制执行完毕,应当制作执行记录,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参加部门签字确认。最后,启动对违建当事人追缴相关费用程序。

《意见》指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上述费用发生情况,制作追缴强制拆除费用告知书,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具体缴纳费用金额、种类,缴纳方式和期限,违法建设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费用的,按照每日百分之三的标准加处滞纳金,其数额不得超出追缴费用的数额。未缴费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了解,该笔费用主要由实施强制拆除、清运建筑垃圾、安全鉴定费用和委托第三方对违法建设当事人未清理的合法财物保管费用等部分构成。

《意见》同时表示,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要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参与在施违法建设的,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和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处罚;对在处置在施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要将有关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