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放行3至5年两全险,同步约束占规模保费比不可超20%

12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

12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加快推进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规范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内容来看,《通知》对两全保险产品规范有收有放。首先,《通知》规定两全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应当与实际存续期一致。禁止通过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领取等条款设计,或者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改变保险产品实际存续期间,也不得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

与此同时,《通知》明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

对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通知》提出将实施额度和比例控制。规定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1倍以内,且占公司年度规模保费比例不得超过20%。

《通知》明确,险企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否则应立即停止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险企开发设计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董事会审议应当形成书面决议,列明销售该产品的原因,以及未来3年该产品计划销售额度和预计费差损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在投保要求方面,监管提出,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透支等借款方式支付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保费及偿还保单质押贷款。

针对《通知》中适度放开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举措,银保监会指出,“有利于保险公司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满足保险消费者的真实需求,也有利于保险公司优化负债结构,防范利率风险”。

此外,《通知》规范两全保险产品销售宣传行为,明确对险企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一方面,《通知》强调保险公司不得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两全保险产品,不得将保险产品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片面不实比较,不得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或变相承诺保证收益,不得在任何时间节点、通过任何方式发布拼噱头、博眼球和炒停产品等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另一方面,《通知》对5年期以下的产品监管也较为严格,指出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规模保费超出本通知规定限额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银保监会报告。保险公司未及时停售、未及时报告或者报送虚假信息,以及两全保险销售宣传行为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将依法对保险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以及总精算师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下一步,银保监会表示,将持续加大产品监管力度,严格打击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强化监管约束机制,推动人身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蓝鲸保险 雷赛兰 leisailan@lanjin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