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白商标案落槌定音,江津酒厂败诉

近日,白酒行业黑马江小白公司与重庆江津酒厂集团(以下简称:江津酒厂)商标纠纷案有所进展,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定江小白公司胜诉。

据了解,此案争论焦点集中在“江小白”10325554号商标。

江津酒厂认为,江小白与江津酒厂存在经销关系,诉争商标是江小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征询江当酒厂法定代表人的意见后,由江津酒厂的法定代表人最终确定。设计创意归江小白公司所有并不意味着诉争商标归其所有。2015年,江津酒厂针对涉案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6年12月27日,商评委裁定书确认,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江小白恶意明显,江小白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

江小白公司对此公开表示,自2011年起,江小白在中国已注册百余件“江小白”商标,依法可继续使用,所有江小白产品均正常销售。暂时无效商标仅为江小白名下注册的第10325554号商标。“江小白”品牌及卡通形象,由江小白创始人陶石泉原创,设计于2011年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方网站记录,除江小白之外,无任何酒企持有“江小白”商标。

江小白公司不服原商评委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江津酒厂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使用过“江小白”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原商评委被诉裁定。

原商评委、及江津酒厂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随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支持原商评委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江小白公司的诉讼请求。

江小白公司不服二审判决,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二百元,由江津酒厂负担。(蓝鲸产经 朱欣悦 zhuxinyue@lanjin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