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露露商标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承德露露申请再审

1月5日晚间,承德露露(000848.SZ)披露了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露露公司”)诉公司等被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的进展。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要回溯至2001年,霖霖集团、承德露露、汕头露露、香港飞达共四方(其中,王宝林代表霖霖集团、王秋敏代表承德露露、林维义代表汕头露露、杨小燕代表香港飞达)签属了《备忘录》。并在三个月后,在承德市公证处对《备忘录》内容进行了(非现场)公证。同月,上述四方又签署《补充备忘录》,同样,王宝林代表霖霖集团及承德露露,林维义代表汕头露露、杨小燕代表香港飞达。

事实上,上述四家公司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需要从头理顺。1996年,霖霖集团与香港飞达合资成立汕头露露,其中霖霖集团持股51%,香港飞达持股49%。1997年,霖霖集团成立承德露露,并将汕头露露的51%股权注入到承德露露,使其成为承德露露的子公司。2001年12月25日,汕头露露业绩巨额亏损,承德露露将持有汕头露露股权剥回给霖霖集团。

而香港飞达是汕头露露的外方股东,时任公司董事长王宝林同时兼任霖霖集团、汕头露露董事长职务,时任公司总经理王秋敏同时兼任霖霖集团、汕头露露董事职务,杨小燕、林维义是夫妇,前述人员均属关联人。

2018年8月,汕头露露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承德露露继续履行其于2001年12月27日签订的《备忘录》及2002年3月28日签订的《补充备忘录》中,应由被告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义务。此外,汕头露露还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人民币。

承德露露则在公告中指出,《备忘录》所涉交易明显属于关联交易,且当时和事后并未履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也未向全体股东公告。《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系王宝林、王秋敏作为露露集团公司和承德露露的核心管理人员,操纵上市公司向关联交易方汕头露露公司及其控制人香港飞达公司非法输送利益的行为,且系伙同林维义和杨小燕合谋秘密签订及伪造。

2019年6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汕头露露与被告承德露露、第三人霖霖集团、第三人香港飞达签署日期为2001年12月27日的《备忘录》和签署日期为2002年3月28日的《补充备忘录》有效;承德露露应继续履行《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中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阻碍和干扰原告依据《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而使用相关被许可商标的行为。

承德露露表示,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次诉讼对公司2019年度的利润不会产生直接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对公司未来的品牌影响力、市场竞争力和公司整体战略将会产生的影响尚无法确定。(蓝鲸产经 朱欣悦 zhuxinyue@lanjin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