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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华南公司因债券承销尽调不充分被警示,此前有相似案例被判需承担连带责任
蓝鲸财经2020-06-09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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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华南公司在担任“13莒鸿润”债承销商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不充分问题,反映中信证券华南公司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内部控制不完善。

6月8日晚间,广东证监局披露了一份对中信证券华南公司的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中信证券华南公司在担任“13莒鸿润”债承销商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不充分问题,反映中信证券华南公司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内部控制不完善。

据了解,中信证券华南公司前身是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月,中信证券华南公司并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中信证券华南的前身广州证券为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润公司”)经批准发行的私募债券“13莒鸿润”的主承销商。

公开资料显示,“13莒鸿润”发行规模为1亿元,期限2年,票面利率9.5%,起息日为2013年11月6日,由莒南县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莒南城市国资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中天国富证券和宁夏银行分别购买了5000万元。

但2015年11月5日,发行人鸿润公司出具了无法按时兑付本息的公告,未能按照约定兑付本息。该债券造成实质性违约。接着中天国富证券、宁夏银行分别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担保人莒南城市国资公司,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不过据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文书显示,经鉴定,担保函、股东会决议上的签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均系伪造,临沂中院认定莒南城市国资公司未向鸿润食品公司提供担保,判决驳回中天国富证券、宁夏银行要求莒南城市国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7年7月,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公安局对发行人鸿润公司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立案侦查。

在起诉材料中,中天国富证券和宁夏银行均认为,广州证券对于“13莒鸿润”发行材料中的担保材料系虚假的事实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广州证券还承销了一只名为“14吉粮债”的债券,该债券也因隐瞒发行人对外巨额担保以及多处虚假陈述被安信证券告上法庭。

最后长春中院判决原告安信证券对被告吉粮收储、被告吉粮集团分别享有破产债权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1538万元;原告东兴证券对被告吉粮收储、被告吉粮集团分别享有破产债权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576万元,而广州证券对债券本息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最后,中信证券与安信证券达成了调解。(蓝鲸资本 金磊 jinlei@lanjing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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