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取消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银保监会将通过非现场监测和现场调查、检查等方式,对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评估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监管。对于违反《通知》相关规定的行为,银保监会将依法依规对相关机构和主要责任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今日,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推动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投资管理能力事中事后监管,银保监会制定并印发《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2009年,原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首次明确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和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此后,原保监会先后于2010年、2013年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构成和相关标准。

十余年来,投资管理能力已成为提升保险机构资产管理水平,增强保险资金运用效率和监管效能的有力工具。但原有的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还存在部分投资管理能力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因此,在充分听取行业机构意见建议基础上,银保监会基于原有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制度框架制定了《通知》。

《通知》由正文和七项附件构成,正文主要规定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附件对各项投资管理能力建设的具体标准进行了细化设计。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首先是优化整合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在现有投资管理能力框架基础上,合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同类产品创新能力,将保险资管机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合并为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新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调整后,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共有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等7类。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再设置股权、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

其次,银保监会按照“有多大能力干多大事”的原则,细化和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衍生品运用等各类投资业务以及发行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的能力标准和监管要求,引导保险机构全面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

与此同时,《通知》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调整为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全面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前,须严格按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和信息披露,确保人员资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满足能力标准,保险机构的董事会和合规部门应切实发挥作用。

督促保险机构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通知》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并及时进行动态自评估,严禁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而开展相应投资活动,严禁在投资管理能力未持续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新增相关投资活动。

信息披露要求也在《通知》中进一步细化。银保监会明确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将信息披露细分为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三类,严禁未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开展相关投资活动。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在附件中列明了各项投资管理能力的具体标准。从具体内容看,能力标准主要在保险机构的组织结构设计、专业团队构成、制度体系建设、投资运作机制、风险控制体系、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并针对不同投资管理能力提出了差异化要求。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公开披露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内容,应涵盖相关能力标准的各项要素。涉及人员资质的,应逐一列明专业人员的具体资质、从业经历等;涉及制度建设的,应逐条列出相应制度名称、发文字号;涉及流程机制的,应清晰列明总体框架及各环节分工、管理规则名称及责任人信息;涉及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列明系统名称、主要功能等信息。

在风险责任人方面,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相关准则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做好各项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责任人的信息披露。与投资管理能力相关的风险责任人信息披露的频次、方式等按《通知》规定执行。

此外,实施强化监督管理。银保监会将通过非现场监测和现场调查、检查等方式,对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评估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监管。对于违反《通知》相关规定的行为,银保监会将依法依规对相关机构和主要责任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下一步,银保监会强调,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和从严监管的导向,及时动态调整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并按照从严检查、从严处理、处罚公开的原则,持续强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银保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