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严防范洗钱风险,保单质押贷款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80%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办理保单质押贷款,应与投保人签订贷款协议或以保单批单的形式,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0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办法》共5章33条。银保监会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人身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完善监管规则和内控规范,切实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和防控风险落到实处。

从内容看,首先,《办法》界定了人身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的定义和性质。保单质押贷款,是指人身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投保人持有的保单现金价值为质,向投保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资金支持。

保险公司对保险期间超过一年且具有保单现金价值的个人人身保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犹豫期满后,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符合申请条件的投保人提供保单质押贷款。但是,不得对投资连结保险保单和团体保险保单提供保单质押贷款。

同时,《办法》规定人身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所遵循的业务规则。办法强调,保险公司办理保单质押贷款,应与投保人签订贷款协议或以保单批单的形式,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保险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贷款信息,不得向投保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单质押贷款。

再来看保单质押贷款利率、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规定。《办法》要求其利率不得低于相应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万能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实际结算利率的平均值。保单质押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申请贷款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保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人身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要求,包括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偿付能力及流动性管理、反洗钱及案件风险和内控要求等也是《办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办法》规定保单质押贷款发展状况应纳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体系和流动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应严格审核大额贷款、多次贷款等情形,防范洗钱风险以及利用保单质押贷款侵占、套取、骗取客户资金等相关案件的发生;同时,加强销售从业人员管理,防止其误导投保人办理保单质押贷款,或通过保单质押贷款资金循环投保套取费用,损害投保人合法权益。

此外,《管理办法》要求人身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应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明确了保单质押登记规则、规定质权登记平台的条件和要求,以及监督检查及对违规问题的监管措施等。(蓝鲸保险 雷赛兰 leisailan@lanjing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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