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三大业务违规!私募托管、投行、资管业务均遭点名,另一券商也在鼠年岁末遭罚

2月10日,深圳证监局对中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鼠年岁末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两家券商遭罚同日公布,遭罚的分别是中信证券、国都证券,国都证券甚至被限制相关业务活动。

2月10日,深圳证监局对中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中信证券存在如下情形: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内控不完善、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个别资管产品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等。

同日,北京证监局对国都证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另类投资业务(项目退出除外)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子公司国都景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景瑞)委托他人代持公司股权,且长期存续;二是对国都景瑞风险管控不足,未及时监测、监控和处理子公司风险;三是未向监管部门报告国都景瑞重要情况,作为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报送的资料、信息有缺失。

中信证券私募基金托管、投行、资管被要求深入整改

深圳证监局对中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公告显示,经查,中信证券存在以下情形。

关于私募托管业务:中信证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够完善,个别项目履职不谨慎。一是业务准入管控不到位,部分项目业务准入未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标准和审批程序,未充分关注和核实管理人准入材料;二是投资监督业务流程存在薄弱环节,部分产品未及时调整系统中设定的监督内容,部分投资监督审核未按公司规定履行复核程序,对投资监督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约束的内控流程不完善;三是信息披露复核工作存在不足,对个别产品季度报告的复核存在迟延;四是业务隔离不到位,托管部门与从事基金服务外包业务的子公司未严格执行业务隔离要求。

关于投行业务: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情况关注和披露不充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补贴可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

关于资管业务:公司个别资管产品未按《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以上情形反映出公司对相关业务的管控存在薄弱环节,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2017年《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等规定,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深圳证监局要求中信证券,公司应对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规范,保障业务规范开展,谨慎勤勉履行职责。

中信证券去年遭罚8次

本应作为行业标杆的中信证券,2020年以来频频遭罚,处罚次数高达8次,几乎一个半月被罚一次,部分违规行为堪称严重。

(部分数据整理来自“易懂”平台)

2020年3月23日,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上海分公司前员工杨慧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作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员工,杨慧媚向客户推荐非中信证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且参与了部分产品的销售过程。

2020年4月10日,北京证监局对中信证券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中信证券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存在多名客户开户资料重要信息填写缺失、未对高龄客户职业信息填写异常进行核实、同一客户同日填写的两份信息登记材料内容不一致、测评打分加总错误导致评级结果出现偏差等问题;二是未按规定向北京证监局报告营业部负责人孙丽丽任职情况;三是无法提供营业场所计算机设备及对应媒介访问控制地址(MAC地址)的登记记录变更及历史登记数据。

2020年5月15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中信证券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中信证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在部分债务融资工具选聘主承销商的投标过程中,中标承销费率远低于市场正常水平,预估承销费收入远低于其业务开展平均成本。

2020年6月5日,广东证监局对中信证券华南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中信证券华南公司在担任“13莒鸿润”债承销商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不充分问题,反映出公司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内部控制不完善。

2020年7月21日,山东证监局对中信证券山东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信证券山东公司”)及所管理的鸢飞路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中信证券山东公司下属的辖区证券营业部向山东证监局报送合规自查材料中个别事项表述不实,公司未对相关不实内容进行更正;二是未对下属证券营业部员工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和处理;三是鸢飞路营业部柜台人员兼任风控岗工作职责;四是未对鸢飞路营业部客户回访对象非客户本人以及回访录音反映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进行核实;五是鸢飞路营业部员工存在返还客户佣金情形;六是鸢飞路营业部印章管理存在问题;七是鸢飞路营业部员工张某涉嫌犯罪。

2020年9月9日,中信证券山东公司再遭青岛证监局处罚,中信证券山东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并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监管措施,中信证券山东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能有效防范员工违法违规风险;二是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进行考核时,未严格落实合规性专项考核占绩效考核结果的比例不得低于15%的要求;三是下属的平度人民路营业部存在部分客户开户资料缺失,客户信息填写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况。

2020年10月27日,证监会决定对中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中信证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在富力地产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富力地产公司债)等项目中,未严格履行内核程序。在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富力地产公司债、南方水泥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项目中,未对工作底稿严格验收。在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中,未对全部项目人员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此外,还存在内核委员履职情况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部分项目工作底稿未及时归档等问题。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在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等项目中,未充分披露聘请第三方机构情况。

2020年12月17日,中信证券山东公司当年年内第三次遭罚,山东证监局对中信证券山东公司德州湖滨中大道证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9年10月1日起,原10楼营业场所退租,未及时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直至2020年6月24日《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住所由“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中大道909号皇明文化大厦主楼1楼、10楼、11楼”变更为“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中大道909号皇明文化大厦主楼1楼、11楼”。二是2019年2月印发的《关于调整反洗钱工作小组成员的通知》(信证鲁德〔2019〕1号)和2019年4月印发的《关于调整反洗钱工作小组成员的通知》(信证鲁德〔2019〕3号)未向山东证监局报送。

2020年12月24日,证监会决定对中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中信证券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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