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起草保险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新规并征求意见:重点缩减行政审批事项

《办法》共56条,主要规定了需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核准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今日,银保监会发布通知,为规范保险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56条,主要规定了需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核准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缩减行政审批事项,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无需任职资格核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跨区域、跨机构流动过程中部分情形无需重新核准。

详细来看,首先,《办法》明确,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人员,包括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总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并提出,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经历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不得少于3年);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保险公司总经理应当具有金融工作经历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不得少于5年)等经历。

同时,办法详列了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管任职资格不予核准的情况,具体包括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年限期满之日起未逾5年;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等15类情况,在任职资质方面严守门槛。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提出,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等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保险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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