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学校不得与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课程

教职工不得组织、要求学生参加由其组织、参与或者有利益关联的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等。

蓝鲸教育4月7日讯,6日,为落实学校的保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教育部发布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规范。

《规定》明确,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对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同时,对“手机进课堂”进行管制,明确指出,学校应当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课堂。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上网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除此之外,《规定》也对教职工的行为作出了规定,比如教职工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及其他利益;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不得组织、要求学生参加由其组织、参与或者有利益关联的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等。

《规定》还明确,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违反本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分别对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同时,可以给予学校1至3年不得参与相应的评奖评优,不得获评各类示范、标兵单位等荣誉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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