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就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征求意见,遵循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四大原则

《规定》要求,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要遵循职权法定、属地监管、分级负责、权责统一的原则。

6月11日,银保监会下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为明确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充分发挥派出机构监管作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整体来看,《规定》共34条,主要内容包括: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的范围、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派出机构的主要监管职责及日常监管职责等。

《规定》所称派出机构,是指银保监会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监管局(简称银保监局)、派驻地市(州、盟)的监管分局(简称银保监分局)以及设在县(市、区、旗)的监管组。

根据要求,银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遵循职权法定、属地监管、分级负责、权责统一的原则。银保监局在银保监会的领导下,履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职能。银保监局根据银保监会的授权和统一领导,依法依规独立对辖内银行业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派出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统计辖内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有关数据和信息,跟踪、监测、研判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运行情况,报送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运行情况和风险情况,及时向上级监管机构报告有可能影响当地银行业和保险业稳健运行的重大事项。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依法对辖内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偿付能力、资产质量、业务活动、信息披露、信息科技、第三方合作等实施监督管理,具体监管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同时,依法对辖内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和非现场监管,参与防范和处置辖内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有关风险。

此外,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应当负责督促辖内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做好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督促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时、妥善处置声誉风险事件。

当上级监管机构发现下级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督促下级监管机构加强监管,情节严重的,可以上收监管权限:风险状况急剧恶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上级监管机构认为需要上收监管权限的其他情况。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按照银保监会的统一部署,支持辖内相关自律组织等发挥金融纠纷调解作用,监督辖区银行业保险业调解机构规范运行,加强与辖区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的联系,推动建立完善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修改《规定》,并适时发布。(蓝鲸保险 李丹萍 lidanping@lanjing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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