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发布并征求意见:禁止交叉持股、不当干预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及其所在企业集团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银行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部门认定处于风险处置和恢复期的银行保险机构,以及大股东为中管金融企业的除外。

今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并公开征求意见,意在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加强股东股权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征求意见稿共包含八章,分别为总则、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义务、银行保险机构职责、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从具体的监管内容来看,针对于持股行为,银保监会从大股东需充分了解权利义务、审慎投资,入股资金、股权关系、禁止交叉持股、股权质押、维持股权结构稳定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其中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强化资本约束,保持杠杆水平适度,确保投资行为与自身资本规模、持续出资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相适应,同时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不得以所持银行保险机构股权为非本单位及其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利用股权质押形式,代持股权、违规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让股权。

在治理方面,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除需正当行驶股东权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还需注意严禁不当干预,对此,银保监会提出严禁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决策程序、严禁要求保险机构开展特定保险业务或者资金运用等十条具体要求。明确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

同时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及其所在企业集团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银行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部门认定处于风险处置和恢复期的银行保险机构,以及大股东为中管金融企业的除外。

关联交易一直是监管的关注重点,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银保监会提出,严禁大股东以9类方式与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关联交易或利用其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其中包括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与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业务或保险业务;通过借款、担保等方式,非法占用、支配银行保险机构资金或其他权益等等。

根据银保监会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非公开发行债券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通过金融产品购买。

征求意见稿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责任义务进行明确,压实主体责任,包括配合风险处置、风险隔离等多项内容,其中针对利润分配,银保监会提出大股东应当平衡好现金分红和资本补充的关系,当银行保险机构出现资本补充率不符合监管要求或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低于C级或监管评级低于3级等情况时,大股东应当支持其减少或不进行现金分红。

对于中小股东,大股东不得阻挠或指使银行保险机构阻挠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或设置其他障碍。

此外,银保监会从银行保险机构角度也提出具体职责要求,其中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银行保险机构造成损失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要求大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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