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保险机构不得允许自保互保业务参与考核,切断非正常购买利益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将以《通知》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管理,提高销售队伍整体素养,推动保险机构转型,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据北京银保监局今日消息,2021年9月1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规范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1〕282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强化保险机构自保互保业务管理,防范非正常自保互保业务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从《通知》内容来看,首先,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健全自保互保业务管理机制,加强风险防范。北京地区各保险机构对自保件和互保件有一定程度的管控,但仍存在矛盾纠纷多、业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督促保险机构履行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主体责任,《通知》一是强调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制度,要求从保单权利义务、投保审批流程、业绩考核、风险监测、纠纷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二是强调保险机构应积极防范化解相关风险,一方面加强对自保件、互保件的继续率、业务比例等关键指标的风险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另一方面妥善处理自保件、互保件引发的投诉举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相关风险。三是强化对“隐性自保件”的管理,《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销售人员为亲属购买保险的管理,引导保险机构主动探索隐性自保件管控的有效措施。

同时,《通知》要求保险机构不得允许自保互保业务参与考核,切断非正常购买利益。自保件和互保件在人身险个险渠道中较为普遍。实践中,存在销售人员为了晋级、考核或套利等非保险保障目的大量购买保险,并最终引发退保纠纷、恶意投诉、虚假承保等问题,影响了行业正常发展。《通知》明确从严监管导向,一是要求保险机构不得允许自保件和互保件参与任何形式的业绩考核和业务竞赛;二是要求保险机构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销售人员入司、转正或晋级的条件。从源头上切断非保障需求购买动力,减少矛盾纠纷和风险事件,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扭转行业“增员增效”的粗放发展模式。

此外,《通知》还明确要求保险机构严格管控自保互保业务流程,保障销售人员合法权益。为督促保险机构对自保件和互保件进行更加严格的全流程管控,《通知》一是要求保险机构严格管控自保件、互保件核保流程,对销售人员的财务状况、缴费能力等进行必要审核,确保销售人员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经济实力购买保险产品。二是针对行业存在的禁止销售人员自保件犹豫期退保等严重侵害销售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要求保险机构保证销售人员依法享有保险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包括知情权、犹豫期内撤单、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等。三是强调自保件和互保件应如实记录保单销售人员信息,确保销售信息真实。

下一步,北京银保监局将以《通知》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管理,提高销售队伍整体素养,推动保险机构转型,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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