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

《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加强评审监管、强化结果应用等改革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

蓝鲸教育9月14日讯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举措。《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加强评审监管、强化结果应用等改革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促进实验技术人才职业发展为核心,覆盖全面、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

《意见》显示首先要健全制度体系。

要优化职称层级设置——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

实验技术人才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为: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另外,要完善评价标准。

首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的首位,倡导科学精神,强化道德责任,综合考察实验技术人才的思想状况、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和从业操守。对侵占他人技术成果、伪造实验数据、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按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其次,突出评价实验能力和工作业绩。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根据不同单位、不同岗位任务等特点,科学合理进行分类评价,着重考察实验技术人才在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实验安全、技术开发或学科专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的贡献和支撑作用。对论文、专利数量不作硬性要求,注重实验教学效果、实验技术成果,注重实验创新意识和方法,注重一线实践工作经历,突出实验技术人才在实验教学、指导学生科技创新、实验管理、实验创新、实验设备研制改造、技术开发、平台建设、解决问题、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实绩和贡献。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实验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再次,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国家制定《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见附件)。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按行业、机构等进行细化,制定本地区的评价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体现具体岗位特点和要求,制定单位评价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军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办法。

最后,向优秀实验技术人才倾斜。综合考虑各类学校、科研机构等实际,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实验技术人才,可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在严把质量和程序的前提下,优先评价使用,畅通人才发展通道。

《意见》还要求创新评价机制。

第一,完善职称评价方式。进一步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给内、外部评审专家预留充足时间进行评鉴,引导评审专家负责任地提供客观公正的专业评议意见,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初、中级职称评价可适当设置基础知识考试、实践技能操作、业绩展示等,高级职称评价侧重评估实验技术人才所做工作的价值以及影响力。探索代表性成果评价,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第二,加强评委会建设。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注重遴选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和活跃在实验技术第一线的人才担任评委。评委原则上由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或熟悉实验工作的相关领域专家担任。

第三,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职称评审权下放至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等不同类型用人单位,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体作用。实验技术人才队伍规模较大、职称制度完善的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自主开展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所制定的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须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实验技术人才队伍规模较小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确定委托职称评审的相关办法。

第四,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鼓励实验技术人才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社会需求,潜心钻研、攻坚克难,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对在重点研发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实验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实验技术人才等,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制定较为灵活的评价办法,允许直接申报评审高级或正高级实验师。对国防科技涉密领域实验技术人才采取特殊评价办法。

《意见》要求加强职称评审监管。

第一,压实评审专家和相关人员责任。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明确评审专家责任,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利益冲突回避、履职尽责考核、动态调整等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失信“黑名单”。对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健全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突出评审公正性。

最后,《意见》要求强化结果应用。

将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结果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坚持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紧密结合,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实验技术人才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工资等相关待遇,实现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效衔接。加强岗位考核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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