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联合公安部打击欺诈骗保,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

各级医保部门、公安机关要按照职责权限,切实做好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的调查、移送、立案、侦查和查处等工作,做到应移尽移,应收尽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

12月8日,国家医保局通报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有关情况,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1年10月,共检查定点医药机构约234万家次,处理约100万家次,累计追回医保基金约506亿元。但医保基金监管形势依然严峻,诈骗医保基金违法案件仍时有发生。

近日,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惩处骗取医保基金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维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国家医保局与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明确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移送范围,规范移送程序

医保欺诈骗保案件的时有发生,警示监管部门打击诈骗医保基金违法犯罪行为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需要常抓不懈。在此背景下,《通知》提出要求,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切实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做好案件移送、受理等工作。各级医保部门、公安机关要按照职责权限,切实做好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的调查、移送、立案、侦查和查处等工作,做到应移尽移,应收尽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

据了解,医保行政机关在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时,如发现涉案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在进行行政处罚与移送的步骤等方面,存在不同意见与行动,就此,《通知》明确,在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医保基金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移送情形》所列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的移送程序也在《通知》中得以详细规范。其中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骗取医保基金的案件,应确定不少于2名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书面报告,报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审批,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进行立案审查,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认为有犯罪事实,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

健全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协作机制

《通知》明确,要深化移送案件查办协作,提出,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行刑衔接联络人机制,协同做好移送案件的查处工作。同时要求,建立联席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骗取医保基金案件查处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通过构建实时分析预警监测模型等手段,分析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形势和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加强预防和查处的措施,及时发现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线索,并依职权组织核查。要加强信息情况通报,通过工作简报、信息网络等形式,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并健全案件管理和报告制度。《通知》强调,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规范、有效的案件管理制度,加强案件跟踪督办和汇总报告,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骗取医保基金案件情况。完善单位和个人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信息记录和应用机制,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加强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分析,总结和把握案件规律特点,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案件查办能力和执法水平。

对于重大案件的查办会商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大案要案,要集中优势警力,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快侦快破。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侦办,全力破案攻坚,将查办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案件会商,严格依法办案,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既要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又要防止扩大打击面。

对于进一步的工作要求,《通知》提出,要在强化组织领导,做好案件移送、接受、立案、查处等各环节的衔接,形成合力,依法打击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治病钱、救命钱”的同时,实行挂牌督办。公安部、国家医疗保障局针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实行“双挂牌”督办。公安部、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按照重要、急缓程度确定挂牌督办案件,加强案件督导、通报。各级公安机关、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于挂牌督办案件,要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组建专班办理,确保如期完成。对于确有困难的,应及时上报公安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作出调整。挂牌督办案件是否完成,由公安部、国家医疗保障局组织核实决定,逾期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

同时加大宣传曝光,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动员全民参与监督,积极举报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行为。完善举报线索处理流程,落实举报奖励措施,依法依规重奖快奖。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营造社会关注、参与、支持基金监管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加大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案件曝光力度,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有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从而更好地惩处违法犯罪行为、震慑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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