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银行不得利用价格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不得对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

银行不得利用价格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对于融资类业务,不得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取费用;在设置价格区间时,不得过度扩大上下限间隔、规避价格管理要求。

1月24日,为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改善人民群众金融消费体验,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深入,各行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项目逐步减少。银行业也如此,仅有个别银行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项目已成为最主要类型。

《指导意见》是为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出台的,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同时,通过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提高服务价格管理水平、强化多方监督和行业自律,解决市场机制失灵和经营管理粗放问题,纠正不当逐利和不规范服务行为,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可持续、价格合理的金融服务。

《指导意见》作为银行服务价格监管制度的一部分,是对现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市场调节领域管理要求的进一步延伸,与2020年5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各有侧重。

《指导意见》指出,银行要评估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价格标准的合理性,选取内外部项目进行同质同类比较。要根据监管政策和业务发展需要,结合服务性质确定价格审核频率,定期评估服务价格,按照规定披露调整情况。在评估服务价格时,要充分考虑业务模式调整、管理流程优化、技术进步等带来的经营效率提高和成本节约等因素,并体现在价格水平中。鼓励适度减少低频低投入服务项目收费。

同时,银行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定价要以服务质量为核心,兼顾市场竞争和客户接受度,避免服务实际执行价格超出合理水平。对于有固定价格的服务项目,要严格以服务价格目录公示的标准为上限,实际执行价格不得高于公示的价格标准。对于比例定价项目,除风险承担等特定类型外,原则上需要设定执行价格上限值。对于协议定价项目,要明确内部执行参照标准,建立内部超限审核机制,防止滥用协议方式获取不当利益。

此外,银行不得利用价格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对于融资类业务,不得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取费用;在设置价格区间时,不得过度扩大上下限间隔、规避价格管理要求;在基于外部成本定价时,不得收取显著高于外部服务价格标准的费用;不得对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或以降价为由降低服务质量或数量。

在特定服务领域,《指导意见》指出,鼓励银行优化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账户管理、存取款、支付汇划等基础银行服务,结合自身经营策略给予适当减免优惠。对于账户管理及维护等服务项目,鼓励结合客户类型、交易规模、交易频率予以减免。银行要确保客户知悉本行对特定群体的服务价格减免优惠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不仅如此,鼓励银行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定价,合理制定和调整服务项目价格,结合自身经营策略划分客户群体,给予适当减免优惠。鼓励银行在商业可持续条件下,支持国家民生工程等专项资金扶助保障领域,合理确定资金结算和其他服务价格。

#银保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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