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慕尼黑再保险遭罚30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给予慕尼黑再保险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市监处罚〔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10月15日对慕尼黑再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慕尼黑再保险”)收购卡万塔欧洲资产有限公司(Covanta Europe Assets Limited,以下简称“卡万塔”)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首先,从交易方情况来看,此笔交易的收购方慕尼黑再保险,1880年4月于德国注册成立,1888年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股权结构分散,无最终控制人,主要提供再保险业务、保险业务、保险辅助风险解决方案。

被收购方卡万塔,于2017年11月于英国注册成立,交易前由绿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投集团,持股10%)、DIF基础设施第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IF,持股40%)和卡万塔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卡万塔控股,持股50%)三方共同控制,主要在爱尔兰境内从事垃圾焚烧发电业务。

此外,还有参与集中的其他经营者之一的绿投集团,2017年8月于英国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麦格理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绿色基础设施主体投资、项目交付和组合资产管理相关服务业务。

据介绍,该笔交易为股权收购。2019年7月26日,慕尼黑再保险与DIF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取得DIF原持有的卡万塔15%股权,并取得共同控制权。2019年12月4日,卡万塔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其中,涉及的违法事由为:一是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决定书显示,《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2019年7月26日,慕尼黑再保险收购卡万塔15%股权,并取得共同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慕尼黑再保险与绿投集团2018年的全球营业额与中国境内营业额情况来看,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9年12月4日,卡万塔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是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就慕尼黑再保险收购卡万塔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根据相关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给予慕尼黑再保险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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