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690蓝鲸新闻7月22日讯,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剑指江苏宿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决定书显示,江苏宿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23宿城01”“23宿城02”部分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以上行为违反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时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总经理杨鑫艳和财务负责人许昌喜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江苏证监局对江苏宿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杨鑫艳、许昌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