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农商行苦等四年IPO上会遭否:三大问题被点名,盈利规模逊于上市同行

在此次发审委会议中,证监会要求大丰农商行说明是否具有较为全面的竞争力、各类贷款迁徙情况、与江苏省联社的关系等问题。

排队四年后,江苏大丰农商行(下称“大丰农商行”)A股上市近日终于迎来上会,但却以失败结尾。根据证监会14日消息,大丰农商行(首发)未通过。

早在2017年11月,大丰农商行就递交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至今已经四年有余。在此次发审委会议中,证监会要求大丰农商行说明作为区域性农商行是否具有较为全面的竞争力、各类贷款迁徙情况、与江苏省联社的关系等问题。

首发未通过,三大问题遭“点名”

4月14日,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2年第43次发审委会议召开,审核结果公告显示,此次共有三家上会企业,但仅有大丰农商行(首发)未通过,保荐机构为招商证券。

发审委会议针对该行提出三大问题。其中,证监会提到,大丰农商行为区域性农商行,客户主要集中于盐城市大丰区。证监会要求该行结合农商行跨区展业的监管政策、区域经济发展趋势,说明是否具有较为全面的竞争力,为提升核心竞争力采取的措施及其有效性。

证监会同时要求大丰农商行结合净利差和净利息收益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说明在我国利率持续下行的趋势下,如何保持持续盈利能力,并结合经营区域、资金实力、科技投入等因素,说明提升抗风险能力采取的措施及有效性,相关风险因素是否充分披露。

此外,证监会对该行资产质量、贷款迁徙情况、集团客户贷款余额超过授信总额等方面也提出相关问题。其中,证监会要求大丰农商行结合报告期主要经营地的经济运行情况、新冠疫情影响等外部因素,说明对大丰农商行资产质量的影响情况。

证监会要求结合大丰农商行的各类贷款迁徙情况,说明五级分类的执行程序及相关内控措施的有效性,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说明部分集团客户贷款余额超过授信总额的原因,相关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以及个人储蓄存款揽储是否合法合规,定期储蓄存款增长是否可持续。

值得关注的是,证监会还围绕着江苏省联社与该行的关系等方面提出问题。

证监会表示,大丰农商行接受江苏省联社监管,且核心系统由江苏省联社开发建设和运维管理。证监会要求该行说明江苏省联社与该行的关系,省联社对该行董事会成员构成、高管任命、日常监管、运营管理、风险管理、重要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和运维管理等职责和管理情况,是否影响该行的独立性和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要求该行说明报告期与省联社之间的投资及其他资金往来情况,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管理费分摊的情形。报告期内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定价机制以及披露情况,是否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大丰农商行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是否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

四年闯关失败,盈利规模逊于上市同行

早在2017年11月,大丰农商行就递交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于2018年4月预披露更新。招股书显示,该行拟于深交所上市,拟发行数量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10%,且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25%。

然而在江苏其他农商行纷纷上市期间,大丰农商行却排队四年迟迟未迎来重大进展。Wind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江苏省已有9家上市银行,除了3家城商行之外,其余均为农商行。

大丰农商行官网显示,该行经江苏银监局批准于2011年11月26日挂牌成立,前身是60多年前的农村信用社,2001年统一法人经营,2005年组建农村合作银行,2011年改制农村商业银行。

根据该行官网披露的年报,2021年年末,该行资产总额539.75亿元,比上年增加10.47亿元。与A股总资产最小的上市农商行瑞丰银行相比,大丰农商行总资产也不及其一半。

2021年,大丰农商行实现营业收入为13.33亿元,同比增加0.74亿元,增幅5.87%;净利润5.73亿元,同比增加0.63亿元,增幅12.33%。除了总资产之外,该行营收、净利润规模与A股10家上市农商行相比也有一定差距。

在资产质量方面,2021年年末,该行不良贷款余额3.81亿元,不良率1.07%,比年初下降0.03个百分点。

去年该行资本充足率三项指标均有所下滑。截至2021年末,该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以及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4.75%、13.60%以及13.60%,较2021年年初分别下滑0.33个百分点、0.34个百分点、0.34个百分点。

截至2021年末,该行前五大股东分别为盐城市农业水利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9%)、红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9.07%)、盐城市大丰区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5.69%)、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88%)。

因违反相关规定,多次收监管罚单

除此之外,蓝鲸财经注意到,大丰农商行此前曾多次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央行处罚。

201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网站公布罚单显示,大丰农商行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被罚款188.8万元。

同时,另一张行政处罚书显示,因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依法对大丰农商行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85万元整;对单位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不仅如此,根据该行招股书内容,2015年4月30日和2016年8月26日,大丰农商行两次均因存款准备金账户发生透支,遭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分别罚款3170.08元、5097.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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