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平台应建立主播黑名单制度,坑位费及佣金需规范合理

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该局日前制定发布《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存在的突破伦理底线、刷单炒信、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消费者维权难、“最低价协议”强制条款等问题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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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鲸TMT频道7月13日讯,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该局日前制定发布《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下称“指引”),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存在的突破伦理底线、刷单炒信、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消费者维权难、“最低价协议”强制条款等问题提供指引。

针对直播营销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指引提出,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建立主播黑名单制度;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在网店首页显著公示营业执照,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针对直播间运营者,指引强调其应当强化对直播选品、直播卖点等环节的审核把关,不应要求其他经营者签订“最低价协议”或其他不合理排他性强制条款。

对于主播及主播服务机构,指引提出,主播应当年满16周岁,规范自身行为、着装和用语,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应单方面作出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退款退货承诺。主播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依法纳税等义务。

同时,指引列明了网络直播营销商品(服务)的10项负面清单,包括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和失效、变质的商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或服务,无质检合格证明或者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商品,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和服务等。

指引还引入了谨慎营销的理念,指出“鲜活易腐等易因物流运输原因品质受损的食品、非标准化的食用类农产品,需谨慎开展网络直播营销,避免引发消费争议”。

此外,指引从禁止恶意营销、确保公平竞争、不得虚假宣传、规范广告发布、规范促销活动等14个方面提出行为合规要求。对直播营销活动收取“坑位费”和佣金的,指引提出应当规范合理,不得虚构“全网最低价”“历史最低价”作为直播卖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