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银行北分原行长被判7年: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受贿,家中搜出茅台47箱

2月18日,山东诸城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则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原行长邱野因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公司二部原总经理朱维新作为共犯,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原行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受贿一案近日迎来了一审判决。

2月18日,山东诸城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则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原行长邱野因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公司二部原总经理朱维新作为共犯,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据了解, 2014年5月,邱野曾任恒丰银行北京分行筹建组组长,2014年10月28日任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5年5月12日任恒丰银行北京分行企业金融总部总裁,2017年期间,曾担任恒丰银行CIB副总裁、CIB行业金融部总经理,CIB公司业务管理部总经理。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潍坊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4月3日因涉嫌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受贿罪被诸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被逮捕。

源于一笔3.28亿不良处置

故事要从一笔3.28亿元的不良贷款说起。2016年6月,该笔不良贷款在恒丰银行北京分行产生,针对这笔不良,恒丰银行北京分行成立了一个清收化解领导小组,而被告人邱野与朱维新正是该小组成员。

3.28亿元的不良贷款又是源于何处?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天津金能量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能量公司)以航天科工哈尔滨风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公司)支付给金能量公司价值3.5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做质押,在恒丰银行北京分行贷款3.28亿元,贷款期限1年,被告人朱维新系该笔贷款经办部门负责人。

不过,到了2016年6月,风华公司无法贴现其商业承兑汇票,金能量公司无力偿还该笔贷款,该笔贷款到期后出现逾期。

为化解该笔逾期贷款,恒丰银行北京分行成立了由被告人邱野等人组成的清收化解领导小组,其中,被告人朱维新负责具体执行以及与客户沟通,被告人邱野负责听取汇报并做最终决定。

经过沟通协商,形成最终化解方案:

北京盈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通公司)以其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28号的房屋作抵押,以盈通公司100%的股权作质押,向恒丰银行北京分行贷款16.8亿元,然后北京博迪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公司)用其中部分贷款收购普基哥尔夫球会有限公司持有的100%盈通公司股权,剩余贷款用于偿还金能量公司的3.28亿元逾期贷款和企业自用,最终实现康健公司持有盈通公司100%股权,同时结清金能量公司逾期贷款。

2017年1月,恒丰银行总行审议通过了16.8亿元的授信方案。

违规出具保函

为支付收购盈通公司的定金和提前偿还部分金能量公司逾期贷款,康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余某以该公司名义向武安市展拓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拓公司)借款1.8亿元,展拓公司要求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出具承诺函,承诺按期发放贷款,并对康某公司所借款项1.8亿元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3月16日,朱维新将展拓公司起草的承诺函交由邱野审阅。邱野审阅后,违反银行办理保函的相关规定,擅自同意出具承诺函,并在用印审批单上签字,后朱维新持用印审批单到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在该承诺函上加盖公章。随后,朱维新和展拓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将该承诺函放至以展拓公司工作人员名义开设的招商银行保险箱内。

但事情并不如想象中那么顺利。该笔16.8亿元贷款被群众举报,最终未能发放。

最后,康某公司无力偿还展拓公司1.8亿元借款,展拓公司持承诺函于2018年7月4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对康某公司的1.8亿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承诺函仅仅从形式上看是没有这种格式的文书和相关制度的,但从实质上看是银行对外提供担保,属于保函业务,银行对此是有制度规定的,按照规定北京分行是没有权力出具的,需要经过正规授信、出账程序。” 时任恒丰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兼营业部总经理吕某表示。

裁判文书中还提到,2018年11月26日,邱野被潍坊市监察委留置后,在其住宅内搜查发现字画、工艺品、玉石若干,黄金3100g,黄金首饰、名表若干,53度贵州茅台酒47箱、红酒若干。

受贿犯罪事实浮出水面

随着深入调查,邱野和朱维新二人的受贿犯罪事实也逐渐浮出水面。

裁判文书显示,2017年3月,为感谢朱维新在办理16.8亿元银行贷款及出具承诺函过程中的帮助,余某曾转账100万元至朱维新妻子银行账户。

邱野则是利用担任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的职务便利,为北京沃某经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郑某在贷款审批、发放、增加贷款额度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郑某给予的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83.9万元。具体如下:

1、邱野让郑某代为支付其为妻子购买玉石手镯的费用63.4万元;

2、郑某送给被告人邱野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0.4993万元;

3、郑某送给邱野一个拉杆箱,箱内装有人民币100万元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朱维新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邱野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另外, 被告人邱野受贿赃款183.899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朱维新受贿赃款3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不足部分依法继续追缴。